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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 | 供暖“乌龙”起纠纷 法院调解解心结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3/30/2026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我参与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看着原告小张当庭递交撤诉申请,被告老刘脸上漾开释然的笑意,我的心底也暖意融融。这起因沟通不畅引发的纠纷,起初双方各执一词、剑拔弩张,幸而在一次次耐心疏导、反复沟通释疑中,彼此的隔阂被渐渐消融,误会层层解开,最终二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一纸诉状背后的“误会链”

    2024年2月,原告小张与被告老刘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张承租老刘名下位于太阳小区的房屋,租期自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年租金5500元,费用包含取暖费。合同履行初期,双方合作愉快,相安无事。

    然而,2024年9月,小张因工作调动,向老刘提出提前退租。老刘接到通知后,考虑到房屋将空置,为避免资源浪费,便按流程向供热单位办理了供暖报停手续。不料,不久后小张因工作安排调整,决定继续租住该房屋,并及时通知老刘为房屋恢复供暖。

    此时,老刘正外出旅游,无法立即办理相关手续,便计划返程后尽快处理。2024年11月,老刘旅游归来,第一时间前往供热单位办理了恢复供热手续,但因事务繁忙,未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小张。此后,小张发现室内供暖效果不佳,误以为老刘故意拖延或拒绝恢复供暖,心生不满,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于12月自行搬离租赁房屋,并要求老刘退还租房押金500元及已预付的取暖费1000元。

    老刘则坚持认为,小张因个人原因中途退租,且未履行完一年租期,按合同约定不应退还押金;同时,自己已积极办理恢复供热手续,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拒绝退款。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矛盾逐渐升级,小张最终将老刘诉至法院。

    抽丝剥茧明真相,情法交融化干戈

    案件受理后,我并未急于开庭,而是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在交流中,我敏锐地捕捉到:双方对事实的陈述虽有出入,但核心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权益之争,而是源于信息不对称与信任缺失。

    为了彻底查明事实,我首先引导老刘回忆办理恢复供热的具体时间与流程。在耐心询问下,老刘详细讲述了旅游归来后立即前往供热公司办理手续的经过,并提供了办理业务的时间节点线索。随即我联系供热公司核实,确认老刘确实在返程后第一时间办理了恢复供热,不存在拖延或故意不办理的情形。这一事实的查明,为化解小张的误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后,我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与情感疏导。面对小张,我首先出示了供热公司的核实情况,客观说明老刘已履行恢复供热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耐心解释:“租赁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您中途提出退租后又决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老刘配合恢复供暖并无不当。您因误解其未办理手续而搬离,从法律层面讲,可能构成违约。”向小张细致地讲清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引导他认识到自身判断存在的偏差。

    面对老刘,我则从邻里和谐与沟通技巧的角度对其进行劝导:“虽然您已办理手续,但未能及时告知租客,确实存在沟通疏漏。小张作为租客,对居住环境有合理期待,您的及时沟通能避免很多误会。”我建议老刘换位思考,多理解小张对供暖问题的关切。

    在我的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下,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小张终于明白老刘并非故意刁难,自己因误解而搬离并起诉,确实有些冲动。老刘也反思自己在沟通上的不足,表示理解小张的处境。

    误会冰释,案结事了人和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敞开心扉,坦诚交流。小张主动表示,自己因误解起诉,不再要求老刘退还租金及已预付的取暖费,并当庭提交撤诉申请。老刘也表示,愿意承担本案调解产生的相关费用,并对小张的理解表示感谢。最终,一场因沟通不畅引发的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在民事交往中,合同是底线,但沟通是桥梁。再完善的条款,也抵不过一句及时的告知;再小的误会,也可能演变为一场诉讼。亲身经历这场调解,我更深切地体会到,法院调解不仅是化解矛盾的司法手段,更是温暖人心的民生举措,唯有用心用情、情理交融,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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