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拒绝不合理的异地调动被解雇,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产期工资等,获法院支持。日前,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该案。(7月23日《工人日报》)
据报道,陈女士于2019年5月12日入职这家装饰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陈女士的工作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22年3月4日,陈女士怀孕。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通知陈女士,委派她到中山市任职。对此,陈女士提出其已怀孕近4个月,无法异地任职。2022年8月1日,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调动违反劳动纪律等为由,向陈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等。
眼下,国家已全面放开“三孩”生育政策,对于广大职场女性来说,自然拥有怀孕、生育的权利。按说,用人单位理应给予大力支持,不仅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产假、育儿假,而且也应给予一定的生育奖励,这既体现企业对国家“三孩”生育政策的支持,又彰显企业的责任和担当。
但令人遗憾的是,上述新闻中的这家公司不仅没有善待孕期女职工,而是百般刁难,不是先调岗,就是后辞退,硬生生地把孕期女职工“赶”出了公司,这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侵权行为。
所幸的是,当地法院并没有纵容这家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是为这名孕期女职工撑起了一把“权益保护伞”。
一方面,法院认为,陈女士原工作地点在广州市白云区,公司将她外派至中山市工作,显著增加其在途时间,客观上增加其工作强度以及孕期危险程度,显然于理不合。该公司为装饰设计公司,工作场所内甲醛等有害气体浓度属于不确定状态,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部分第三条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陈女士拒绝前述工作岗位调整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以陈女士不服从工作调动违反劳动纪律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理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导致陈女士产期收入损失等,应当足额支付其产期工资。
正是法院有理有据的认定,不仅敦促该公司向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万元、产期工资69931元,而且也让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这起孕期女职工被先调岗、后辞退案例,无疑对用人单位是一种警示,对孕期女职工也是一种提醒。一方面,警示我们的用人单位必须遵规守法,学会善待孕期女职工,消除职场歧视和偏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孕期女职工的良好氛围,切不可动辄以调岗、辞退等方式,肆意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提醒孕期女职工一旦遭遇用人单位调岗、辞退等不合法侵权行为时,既要理直气壮地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唯有用人单位善待孕期女职工,孕期女职工学会维权,才能让类似侵犯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