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商事合作愈发普遍,合伙投资成为常见的合作模式,投资人投入资金时普遍抱有获取收益的预期。但受市场行情波动、项目落地不及预期等各类不确定因素影响,投资资金回款存在较大风险。一旦项目停滞、无法推进,投资人往往希望收回已投入的资金。若双方经协商,打算将投资款转为借款,并据此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该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与被告娄某于2020年7月协商合伙干项目,魏某向娄某支付了15000元。因项目未落实,双方于2020年11月7日通过微信协商将该笔款项转为借款,并通过微信小程序签订了借条,双方约定娄某于2025年6月前偿还15000元。之后娄某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4350元,故魏某将娄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被告双方原系合伙关系,后双方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将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合伙款转为对被告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尚欠原告4350元未如期偿还,已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娄某偿还魏某借款本金4350元。
法官提醒:
转化型借贷,是指当事人原本基于买卖、投资合伙、承揽、侵权损害赔偿等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形成债权债务,事后通过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确认,将原有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债务。此类案件当中的欠款,并非原始意义上的借款,不存在初始的借款合意与出借行为,但符合转化型借贷的构成要件。注意并不是出具借条、欠条就能够直接按照民间借贷处理,须双方经过清算、和解,达成新的借贷合意。若要将原有债权债务转化为借贷关系,切勿仅作口头约定,应当落实为书面协议,清晰载明债务转化过程,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