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涉及某重点医药企业的合同纠纷。执行法官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符合实际的执行举措,既保障了医药企业转型升级,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12月,柳河法院受理了李某诉被告吉林某制药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为120万元,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某制药公司于2025年1月份偿还欠款60万元,3-5月每月偿还20万元,但被告首期欠款没有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向柳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部分存款,但没有贸然冻结,而是立即前往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仍正常经营中,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药品没有销售。法官询问该企业负责人为何没有主动履行,该企业负责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履行义务,但调解阶段订立的和解协议,第一期偿还金额过高,无法按约履行。负责人说明了公司现阶段处在转型升级关键时期,需要大量资金去购买机器升级产能,同时也要保障工人的工资发放,请求宽限一段时间用以生产销售,等资金回笼后再偿还债务。
在详细了解该公司现状后,执行法官找到申请执行人,告知现阶段按照执行程序查控账号没有发现足额资金,如果贸然冻结公司账号,不仅债权无法全部实现,该公司也将面临高度生产经营风险,后期债务履行将更加困难,不如宽限一段时间,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条件下,重新制定分期还款协议。听了执行法官提出的建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再宽限被执行人一段时间,用以生产经营及回笼资金。执行法官遂组织双方达成新的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人20万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其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顺利完成了转型升级,并按期清偿欠款,直至期满履行完毕。医药企业负责人员来到法院,向执行人员表示感谢。他们激动地说:“法院执行人员并没有直接冻结我们的生产经营资金,让公司有转型升级的余地,使公司在危险的边缘又活了过来,这样的执行方式非常人性化,我们向法院表示衷心感谢。
近年来,柳河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同时,针对涉企案件努力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依法维护申请人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尽量“活封活扣”,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了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