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个案争鸣 → 详细内容
一起判刑后十五年未收监的奇案
来源/作者:周文秀    日期:2020/5/28

反映材料

    我叫周文秀,女,1934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612101193410010625。住渭南市临渭区城上城B9东单元1102室,系曾宏的母亲。

    我儿子曾宏,又名曾常瑞,生于1967年12月1日,渭南市临渭区居民。1999年12月29日下午6时许,曾宏和朋友申小菲(已被判处死刑并执行)在渭南市临渭区四马路绿洲大酒店餐厅门前等侯朋友来聚餐。6点30分左右,许某、杨某和李某三个女青年在酒店门中下车将要进入酒店时,与由该酒店出来的周玉斌等四人相遇。周叫喊三个女青年“小姐、小姐……”。与曾宏同行的朋友申小菲认为叫女青年“小姐”是侮辱言辞,便与周玉斌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打。周玉斌将申小菲打倒并压在申小菲身上,挥拳在申小菲头上、身上乱打。我儿曾宏此时正在打手机联系聚餐的其他朋友准备吃饭,见状,上前去准备拉架被对方的三个人拉住,只能用脚踢了周玉斌后背一脚并出言阻止周玉斌行凶。随后,申、周起身。申小菲爬起来后,又追上正要离开的周玉斌,并从身上抽出一把匕首朝周的臀部、背部、胸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这些情况曾宏都没有看清,周玉斌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案件发生后,渭南市公安机关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介入调查、审查。2000年10月8日,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 一不诉(2000)0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被不起诉人曾宏在申小菲与周玉斌撕打中,一脚踢在周的背部,与周的死亡无内在因果关系,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曾宏不起诉。

   时隔四年之后,被告人申小菲已被执行死刑。2005年2月6日,曾宏突然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2005年3月10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曾宏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当庭进行了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曾宏无罪有三个理由:一是无共同故意,当天的事件是突发事件,曾宏根本不能料到会发生冲突,一切缘由是由于死者对女青年的不尊重和申小菲的不理智所引发,和曾宏无关。二、申与周二人撕打之时,曾宏的行为是制止双方冲突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行为。曾宏一边打电话,一边走上前踢了周玉斌一脚,其行为消极的心态可见一般,他是来与朋友喝酒聚会,不是来寻仇打架,他说“你们往死的打啊?”是对于周玉斌的劝阻,事实上曾宏就没有讲“打,往死的打”这句话。因为当时,申小菲是被周玉斌压在身下猛打,如此情境,曾宏怎么会讲这样的话与理不通。三、申小菲和周玉斌起身后,曾宏再无任何行为。当申小菲追刺周玉斌是曾宏无法预判的,是意料之外的事件,是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曾宏无关联。此点在申小菲一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刑一终字第41《刑事裁定书》也载明“被告人曾宏不构成杀人犯罪的共犯”。因此,曾宏无罪!

    2005年6月1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曾宏无罪 二、被告人曾宏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后曾宏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本想着这个案子到此就结束了。谁又能想到检察院也会出尔反尔。当年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我儿无罪的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在5年后的2005年6月30日,又以渭检刑抗(2005)02号《刑事抗诉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曾宏有罪,一审判决错误。2005年9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辩护律师仍作了无罪辩护,坚持曾宏无罪之观点。庭审完毕之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我儿即回到家中,后外出打工。十几年过去了,作为家属,我们没有收到有关曾宏任何的法律文书,我们咨询了辩护律师,律师说他们也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直到今年5月初,公安局才通知我们,说曾宏被网上通缉了,我们赶紧通知了曾宏。5月9日,曾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作为曾宏的母亲,我今年已87岁高龄,我天天想念着我的儿子,希望在临死之前能见上儿子一面,听人说,陕西省高院将判决书公布在互联网上,判决我儿子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我咨询辩护律师,律师说他们也没有接到判决书,至今仍没有结案。但我坚信,我儿子没有犯罪,指证我儿说“打,往死的打”这句话的三个证人离打人现场比较远,且三人的证词一字不差;反而现场拉架的死者朋友和现场另两位目击者却不能证明这句话。这不很奇怪吗?!即便我儿说了类似的话,其本意也是制止周玉斌的打入行凶,不让周将申小菲压在身下猛击,怕将申小菲打伤甚至打死。这从当时的情形完全可以判断。检察机关后期认为曾宏是授意申小菲将周玉斌往死的打,纯粹是有罪推定。试想,申小菲打不过周玉斌,被压在身下挨打,此时曾宏何来让申小菲将周往死里打的意思表示?申小菲是曾宏仅仅认识几个月的一个朋友而已,其自身携带匕首之事,曾宏根本不知情,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曾宏授意申小菲杀人。从网上调出的陕西省法院判决书看,当年出庭的委托代理人周前锋,是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干部。系被害人周玉斌胞兄。这里面难道一点问题都没有吗?!。

    我希望有生之年,能看到我儿无罪的公正判决,这样我也能含笑九泉,否则,我真的是死不瞑目了。

                                              反映人:周文秀

                                                2020年5月27日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