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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职人员承包粮库“贪污”案
来源/作者:李音    日期:11/11/2022

    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引进民营资本,盘活国有粮库,2011年11月,经鸡西市人民政府多次邀请,黑龙江省鸡西籍在海外经商多年的李广强与鸡东县政府接洽,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承包经营鸡东县永安粮库。2012年11月签订20年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将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全部交给乙方;乙方有权取得承租期内的企业税后利润。李广强一次交齐20年承包费400万元,并替企业偿还职工集资款100万元。

    承包前,永安粮库各种设备及设施老旧,基本处于报废状态。企业在籍职工125人,加上当时雇工共160余人;截止2012年10月末,鸡东县永安粮库营业收入为237万元,企业经营费用支出397万元,亏损一百六十万元;员工平均工资标准为900元/月,维持基本生活都很困难,且连续八个月未开工资,拖欠工资及保险费用152万元,造成企业职工多次上访。

    李广强承包后,筹集资金5000多万元陆续投资购置设备,完善粮库设施建设。截止2017年9月李广强承包经营五年期间累计纳税897万元,给付职工工资、缴纳保险费用2000多万元。企业经营略有盈余,职工工资逐年增长,企业重新焕发了活力。

    就在李广强准备甩开膀子大干时,甲方却以上级要求国有粮库不能私人承包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协议,李广强无奈只能同意,但提出甲方必须退还多交的承包费和承包后投入资金(截至2017年9月30日退出,经鸡东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做了单一评估,评估李广强投入资产,其评估值为4933万元),在甲方无能力退还的情况下,一直拖到2019年12月,甲方与李广强签订了合作协议,李广强以现有资产折股49%,担任粮库副主任直至案发。

    2021年11月3日,黑龙江省虎林市监察委根据举报对李广强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2022年7月,李广强被虎林市人民法院犯贪污罪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书认定,李广强所涉四笔共470万元,其中三笔为个人承包期间,一笔是合作经营时间。按照《粮库承租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乙方有权取得承租期内的企业税后利润”和第6条“承租期间内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约定,李广强所涉资金无论是实设债务还是虚设债务都应由李广强自己承担,与永安粮库无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等权威法学专家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成立的核心条件。经过分析论证,从本案来看,李广强在四起事实中是否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存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上的诸多疑问(详见后面所附专家论证意见)。

    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政委〔2020〕13号)文件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优化营商环境重在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六保”、“六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保障,企业家经营行为徘徊在“罪与非罪”之间,考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道德水准、职业素养,政策运用和适用法律尺度,李广强“贪污案”引起的社会反响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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