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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自己侵占自己财产案
来源/作者:彭应权    日期:2011/8/22

    我叫彭应权,男,土家族,出生于1969年5月19日,身份证号420528196905192510,家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西寺坪一组。从2004年开始我在五峰县搞交通道路工程,因该县公路段拖欠我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我于07年依法上访替手下民工讨要薪酬,结果被五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该县一副县长的授意下,为制裁我而采取伪造虚假证据,栽赃我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使我遭受司法迫害,从而使我蒙狱两年。这种人为陷害,使我的人格尊严受到极大的损害,严重的侵犯了我的人权。他们不仅如此操作,而且在我出狱后他们怕事情败露,就由五峰县信访办别有用心的与我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逼迫我答应对错误的刑事判决不予追究,便同意给我解决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只解决原来合同中的60%)。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我搞公路工程建设时间已经很久了。2004年12月和2006年6月,我以长阳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经理的名义,分别与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签订了“长将油路”和“桥嵩油路”工程施工合同,并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任务,两工程顺利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可是交付后五峰县公路段却迟迟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两个工程总共拖欠我212万元,使我无法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他们的这种耍无赖的嘴脸和霸道行径,令人很气愤。在我与民工多次讨要无果后,2007年2月9日在我与民工王某再次讨要工资时,他们为了制裁我的“不自量力”,就动用五峰县公安局将我拘留关押了3日。不仅如此,2007年8月至9月间,五峰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某某等领导和公路段长向宏青,又在蒿坪工地威逼我接受公路段只支付给我20多万的无耻要求,我不同意他们就将我租借覃守玉的拌拌楼保价20万强行查封,从而导致覃守玉未能将机械设备及时运走。这种种霸道行为令人愤慨不过,于是我就有理有据、有条有款的将恶意欠薪,拖欠我工程款212万元的五峰县公路段,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起诉。我本想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自己应得的血汗钱,可万万没有想到这一纸诉状竟彻底得罪了某些利益团体,进而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灾祸。

    我起诉五峰县公路段证据确凿,他们预感到要败诉,其活动法院使之长达9个月不予判决。在此期间五峰县公路段就到处散布,说某县长找到了中院某院长,某院长是他们的坚强后盾,我彭应权的官司是必败无疑。为了彻底加害于我,相关领导又指示公安机关专门出来干预此纠纷。公安经侦人员采用栽赃陷害、捏造伪证的卑鄙手段,司法系统“一条龙化”演绎了一场彻头彻尾的制造离奇冤案的奇闻。五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周长龙于2007年10月6日,将我软禁、关押在渔关、五峰等地20天。在我被关押期间,办案民警以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名义警告我:“你告状就是与我们*县长过不去”,并且立下“一定要把彭应权做进去” 的誓言。这期间他们先是满怀信心的查我“税收”和“虚报注册资金问题”,然而我却是没有任何问题。接着要我交账来查,我提供了财务票据,经侦大队办案人员又采取欺骗等手段胁迫我签了几个笔录后,于10月26日以我“侵占公司吉普车”(即所谓“职务侵占罪”),开始把我关押到湖北省省宜昌市五峰县看守所。在一个月以后的2007年11月30日,该县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便正式批捕了我。

    是的,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丑恶目的,我硬是被五峰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明目张胆的栽赃陷害了。他们不管事实真相如何,竟对我的一人公司的帐务鸡蛋里挑骨头,一味断章取义进行所谓的“审计”,并且终于找出了“门道”和“缝隙”。指控我是利用职务之便重复报销1.5万元购车款,另外说我利用职务之便重复报销沥青款发票一张64896元。罪状名称就是“职务侵占”。

    这种结论完全是栽赃陷害,是徇私枉法。因为事实简单明了,我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利用别人资质进行挂靠的二级法人企业。我彭应权负责的长阳长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五峰分公司,是属于我个人的一人负责的二级负责人,这种挂靠关系是全国建筑领域的一种普遍行规。谁都知道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财产的处置均由一个人决定。而建筑领域的二级法人企业,说白了它是类似于个人承包的模式的。长阳长通建设五峰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整个公司的运作由我一人掌管、分公司的盈亏也与外人无关。长阳长通建设公司对我分公司也没有分文投资,分公司也只是挂靠于总公司名下仅缴纳相关管理费而已。我分公司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同时也由我个人独立承担债权债务。而这种强加的“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又何从谈起?试问我是侵占了谁的财物?这种“我”侵占“我个人公司”财产的逻辑十分荒谬!退一万步讲,就算我是犯了“职务侵占罪”,那侵占的也是我自己的财产啊——更何况是我是连自己公司的财产也根本就没有侵占!事实上,我绝对就不存在公安机关所指控的“重复报销”两笔款项的问题!

    “重复报销”的指控是属于故意强加给我的无中生有!它与事实真相背道而驰!首先,公安机关指控我的利用职务之便重复报销15000元车款,根本不存在。庭审已经查明,这笔车款合计28600元,属鄂E35206车款的尾款部分,本身不属于鄂E34947这台车的。同时,鄂E34947这台车首付款由我垫付,由于该车发票未到,我只将该车白条收据交给我公司出纳李永红作财务登记,我并未实际报帐,也未领取现金。如果财务人员将15000元计入鄂E34947车中进行组帐,我的出纳李永红是明知的,它应属财务人员做帐错误。而且我也未领取这15000元现金;其二,给我彭应权定罪的证据是公安局经侦办案人员所枉法杜撰的伪证。公安机关指控我重复报帐沥青款64896元的这张发票,荒唐透顶。因为这张票据是“凭空” 子虚乌有跳出来的。我们在施工中与荆门市“威达石化有限公司”于采购沥青时的合同已经约定,我们不需要开具发票,因而我根本就没有开取过沥青发票。

    而这张发票是怎么来的呢?根据我们从荆门市税务局的了解,现已经知道这张代码为142080623101的发票,其发票号码是00301970,系增值税普票万元版,发票开出时间是2006年10月6号,购方单位是“桥蒿公路”。而货名是3#沥青,数量为11.6吨;单价为:3900;总金额是64896元。在这张发票上加盖了“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经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查实确认,该发票领购日期是2006年6月1日,为“荆门市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所领用。可五峰县公安局指控这张发票来源竟然是“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那请问“荆门市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的发票哪去了呢”?至于发票加盖了“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这正是公安办案人员肆意妄为,故意制造虚假证据,触犯国家刑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害我被害人彭应权。这张票据的来源,“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何**已经告诉了机密,因我们两单位间曾经约定不需要开具发票,就在我被关押后不久办案民警和我公司的出纳李永红竟前来此单位索要发票。为了这张发票出纳李永红受办案人员胁迫曾经几次来荆门,并于2008年4月下旬开出了发票。何**说“为发票的事,李永红来和五峰公安局办案民警张钦铭、陈道树,以及五峰县法院的法官等人都多次来我公司找我。要求加盖我公司的印章。办案民警对我说‘加盖公司印章我们只是需要验证一下,没有其他的事情’,所以我就将公司印章盖在发票左边栏目里(有录音)。”陷害于人的假发票就是这样出炉的,而五峰县检察院不知里就,五峰、宜昌两审法院却把它这张枉法伪证,作为对我彭应权进行“量刑定罪”的唯一依据,使我获刑二年。五峰县公安办案民警如此办案,把我“做了进去”。这种险恶的人为化制造的伪证,就是我冤案形成的根本原因。

    不假,从表面上看五峰县公安举证我犯罪,五峰县检察院对我提起公诉,五峰县人民法院依伪证给我定罪量刑,好像天衣无缝,给我确立了“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获刑两年。可这是强行硬摁的罪名,它是多么的荒唐啊。五峰县人民法院对我下达刑事判决,认定我重复报账7万余元构成侵占,宜昌市中院于2008年10月20日终审裁定我有罪。很明显,这是五峰县个别领导个人意志得以贯彻的具体表现。这起恶性的徇私枉法案和行政官员参与经济掠夺密切相连。

    关于这起刑案背后的秘密。事实上这起枉法案里面还有许多不为人知的真相,在此我稍加披露。五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办案期间,大队长周长龙和办案人员陈道树、张钦铭对我是拍桌打椅,曾经怒吼:“彭应权你太狂了,跟公路段打官司就是跟*县长作对,你知道吗?你现在好比一只羊放在案板上,我们想剁你的脚就剁你的脚,想剁你的手就剁你的手,扁担是饶不过地脚方的,你必须接受与公路段的协调,否则就等着坐牢。这次我们宁可搞国家赔偿。*县长发了话要我们把你给治下。你跟他作对是鸡蛋碰石头,我们有车、有人、有权、有钱,而且*县长已活动了市上中院有关领导,彭应权你要清醒点,国家有安全局,安全局是干什么的?我告诉你安全局就是搞暗杀人的……”请问这是在干什么呢?

    两级法院草率断案,依假发票和荒谬的逻辑给我“定罪”太可笑。他们按个人意志把我抓进监狱,又堂而皇之的给我判了刑。但我相信真理,不惧淫威,宁折不弯。记得2008年元月下旬,宜昌中院委托第三方进行所谓的评估,五峰公路段应付我方工程款495万元。报告出来后宜昌中院*副院长与*法官就到五峰看守所来诱逼我,接受法院的调解该县公路段只给付民工工资25万元。我据理力争,强烈要求*院长秉公执法,尽快宣判民事,并向他反映我因讨薪遭报复陷害被关押,而*院长无动于衷。临走时他接了一个电话就对我说:“*县长他们在等我们,马上就要与*县长和公路段碰面”他说“你不表态那就只有等着坐牢了!”而这又是在干什么呢?

  其后,他们又几经反复,2008年3月中旬宜昌中院民庭*法官来监所让我签字,说*县长半个月内放我出狱,*院长、公路段及其律师和*县长都已商量好了,说五峰法院判的114万农民工资由*县长和公路段负责。并劝我说“你搞不赢他们的,这里是山区不是平原,山高皇帝远,你只有等东山再起,现在吃个哑巴亏算了。”我就签了,可是到了4月份,五峰法院执行局在看守所告知我,114万农民工资*县长和公路段只采取政府救助措施支付本地农民工25万元。到了6月份,五峰法院把我从看守所提出逼我与农民工签和解协议,让我必须承认支付应由*县长和公路段承诺兑现给农民工的114万。每次都以放我出狱为筹码。法院工作人员说“你签了你有就还,没有就这样拖下去,反正都是*县长,方院长说了算。你若不签,*县长他们是捏得住你的,你要考虑后果!” 这刑案的背后真是怪戏不断!
 
    到了2008年8、9月,法院在五峰看守所里两次对我秘密开庭,我曾向审判长、法院院长、中院院长书面控诉,说明我因讨薪遭报复陷害,并要他们提醒*县长等涉案人员不要妄加陷害,一错再错。我提请他们主动去投案自首,争取得到党和政府的宽大处理。他们火冒三丈。宜昌中院看到我愚顽不化,就在2008年10月终于下达了维持五峰法院给我的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由于我的不断上告,在我出狱前宜昌中院院长来看守所又告诉我,经济纠纷民事判的有问题可能会纠正。2009年10月25日我出狱后就继续控诉,于是宜昌市中院对民事调解违法进行了重审。

    出狱后针对我的上访申诉,我遭到威胁电话不断。有人说 “你再上访,小心出40万买你的人头!”更叫人愈感荒唐的是, 2010年8月五峰县某些领导怕冤案败露,就威胁我让我与五峰县政府信访办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要求我承诺放弃对我判刑两年的刑事申诉等问题,就给我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否则永不解决。为了百余农民工的血汗钱,我被迫同意撤回刑事申诉,在这份罢诉协议中他们声明这其中已经包含了让我坐牢的国家赔偿的费用。难道这就是我们的“法制”吗?请问这国家的赔偿是这样来处理的吗?现在为了洗清我的不白之冤,我已经多次逐级上访到中省国家机关。我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和省高院申诉,到达地方后法院竟然回复说,我曾经承诺放弃对刑事的申诉,已经与当地信访部门做了《息诉罢访》的合同约定了,所以就表示理直气壮不予受理的架势。请问你们制造伪证让我入狱,且让我子孙后代都背负着罪名,我能接受吗?
 
    我相信社会主义法制,坚信有理走遍天下。我相信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够用“签订协议”的方式来阻挡因栽赃陷害、枉法裁判所衍生的刑事判决行为的。我要伸冤,我恳请法界和最高人民法院主持正义,维持法律的尊严。为了人格,我不讨回公道,决不罢休! (申明:我在此所述事实,均有据可查。如有半点不实之处,我原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西寺坪一组 彭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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