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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芳 (1987年4月——1990年11月任职)


  王 芳,1920生,山东新泰人。1937年参加山东纵队四支队当班长,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团特派员、旅保卫科长,鲁中军区敌工科科长兼地委敌工部副部长,山东军区独立旅政治部主任,鲁中军区保卫部部长,第三野战军纵队组织部部长、兵团保卫部部长,杭州市军管会公安部副部长。参加了孟良崮、洛阳、淮海等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杭州市公安局局长,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厅长,浙江省副省长,中共温州地委书记(“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入狱),中共宁波地委书记,地区革委会主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革委会副主任,省委副书记兼政法委员会书记,浙江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公安部部长(1987.4——1990.11)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委,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是中共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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