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维权投诉 → 详细内容
盘锦市辽东湾政府拖欠工程款举报材料
来源/作者:鑫田管业    日期:2018/3/15

盘锦市辽东湾政府拖欠工程款

尊敬的领导:

    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徐延林,注册资金:一亿元人民币,位于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是东北地区规模最大的化学市政管道生产、研发企业,占地面积21.8万平方米,现拥有7.2万平方米智能化塑料管道研发生产基地,年产量可达26万吨(鑫田设计产量18万吨,金和设计产量8万吨)。自2002年成立以来得到了省、市、区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关怀,荣获“辽宁名牌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AAA级信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技术中心”等荣誉称号。我公司目前为中国塑料加工协会会员单位、国家给排水施工规范强制标准 GB 50268-2008(2015版)起草单位、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副会长单位、中交集团战略合作伙伴、东北市政设计研究院战略合作伙伴、中石油昆仑燃气指定供应商、中建集团指定供应商、北排集团指定供应商、北京新机场市政管网指定供应商。


    2010年-2012年,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阜新兴光市政工程公司合作承揽辽滨湖畔水乡雨污管网工程的两个标段(该项目为BT项目),截至2012年我公司累计完成施工1.37亿元。


    2012年至2017年,经我方多次催要,辽东湾新区陆续支付我公司7300万元。对于剩余的6400万工程款,相关领导明确表态拒绝支付。政府领导的这种行为,占用企业大量流动资金,导致企业支付高额银行利息,融资成本增加,对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无法正常经营。


    2011年至2017年度,我公司已支付银行利息、支付过桥费用、因缺少流动资金无法承接订单亏损、造成企业延缓发展、社会影响、市场声誉影响等导致经济损失、再加上项目工程欠款,累计给我公司造成近3.4亿元损失。目前企业经营举步维艰,希望政府予以核查,给予补偿。


    二、辽东湾政府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


    工程结束后,辽东湾政府拒绝对完工工程进行验收。我公司多年来找辽东湾政府、盘锦市政府协商解决剩余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均没有得到明确答复。2017年末,辽东湾政府才表示可以对使用多年的这项工程进行验收程序,并且将不该由我公司承担的责任强加到我们头上。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政府领导换届;


   2、新任领导要求企业对已经使用多年的工程进行验收,并认为工程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三、我公司对辽东湾政府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提出两点问题的异议


    1、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材,是由四川金石东方引进开发的新型环保复合管道,由建设部推广应用多年,全国有近千条生产线,执行标准CJ/T225-2011《埋地用钢带增强聚乙烯HDPE螺旋管》该产品是取代传统水泥管材的主要产品,技术可靠市场应用广泛。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凭借该产品技术优势在2015年成功A股上市。所以,该产品不存在技术缺陷问题。但是辽东湾政府在没有通知我方的情况下,私自将我公司部分管材更换为水泥管道,并且要求我方承担更换费用,是不合理的要求。
    2、我公司目前是GB50268-2008给排水施工及验收强制规范修订单位,有大量的调研及工程应用经验,在施工过程中就多次向甲方提出异议(比如盘锦地下水位高且盐度大、流沙大、沼泽地有淤泥、部分管材安装在主路中间等问题)恳请甲方是否对管材进行保护措施或者联系设计方变更图纸,但甲方及监理公司都不予理睬,要求按设计施工即可,我公司只能按甲方要求继续施工直至工程完工。施工过程和施工材料获得了现场监理的认可。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很明确,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三点因素,我公司认为在整个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中,我公司不存在任何过失,恳请领导考虑企业难处,帮助企业尽快度过难关。



                                              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日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