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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光耀集团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发放问题的申诉材料
来源/作者:袁志敏(28名受苦农民工代表)    日期:2019/8/13

广东省惠州市光耀集团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发放问题的申诉材料

申诉人:袁志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天河街道三合社区黄小村2号 身份证34260119670608125X 手机号:13829906986(代表28名农民工兄弟)

被举报单位及人员:广东省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赞忠, 现任法人代表一林少培。

举报申诉的事由和要求:
    申诉人袁志敏实名举报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的施工方一广东省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以团和天合建筑公司为母子公司,在地方部分腐败官员的庇护之下,采用光耀集团倒闭破产等手段,而且采取欺瞒哄骗,隐匿消失等手段逃避责任,在2010年至2013年12月份施工协议中,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达230万有余,有背后强大的保护伞做支撑,胆大妄为,完全不顾及农民工兄弟的死活,使得农民工流离失所,备受凄凉,申诉人袁志敏做为28名农民工兄弟的代表,在追讨这笔血汗钱的过程中,也备受煎熬,历尽千辛万苦,好话说尽,饱受着精神和经济的双重打击,使申诉人苦不堪言,精疲力尽,曾经不顾辛劳诚意去走访当地的市级信访办,住建局劳动局,省住建厅、省信访局等职能部门,但最终结果确是没有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令申诉人心灰意冷、申诉无门。
    无奈请求领导依法实施督办,依法严查被控告人执法不作为的行为,导致控告人工资无法得到领取的事实。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责令惠阳区劳动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职责,依法监督及责成被控告人惠州市光耀集团垫付控告人被拖欠的工资;依法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控告人惠州市光耀集团违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督不力,造成了光耀城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分包,造成我们(控告人)农民工工资款无法得到支付的事实。
    我们农民工于2010年至2013年12月份,在该工程的施工中,因施工的需要,还要对工程管理和质量的保障,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在该工程全面保质保量的完工交付至今。由于被控告人惠州市光耀集团作为建筑业主,未监督天合建筑公司合同履行的程序,非法肆意进行转包。另因被控告人惠阳区劳动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等之规定,未及时对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巡视检查、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所导致了我们农民工自2010年对该工程施工的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支付,导致巨额农民工工资的拖欠现象的产生。
    为了维护我们弱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八条等之规定,依法请求领导依法责成惠阳区劳动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职责及义务,依法监督并责成光耀集团先行垫付我们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款。依法维护我们弱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控告人:袁志敏(28名受苦农民工代表)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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