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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搞垮了白山市的龙头企业
来源/作者:吉林隆德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1/1/18

    一、事实经过


    2011年末,隆德公司因建设隆府大厦项目资金短缺,通过卢索林介绍向李泽军借款2000万元,所签借款协议的出借人为李浩然;合同期限三个月,月息3分6厘,实际到账的借款数额为1784万元(预先扣除三个月利息216万元),到期还本金款2000万元;2012年4月初,李泽军来到隆德公司,拿出两份空出签字栏的借款合同,一份合同替换前次借款2000万元的合同,出借人由李浩然变更为李敏(李泽军的女儿),继续按月息3分6厘计算;另一份出借人为李敏,借款数额为2600万元,其中少付600万元,利息每月3分6厘,预先扣除两个月利息187.2万元(计息基数为2600万元),实际到账1812.8万元;两次实际借款数额为3596.8万元,但以46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3分6厘计息。至2013年1月10日,还欠1100余万元的高额利息;这1100万元包含403.2万元根本不存在的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和远远超过法定最高计息标准部分的违法收益。


    2013年1月6日,李泽军来到隆德公司声称借给隆德公司的钱是其他人的,这些人已经等不及了,要求公司立即还钱,说完后就离开了公司。第二天上午,七个陌生人手拿搞把来到隆德公司,手持借款合同的复印件,要求隆德公司立即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这些人在隆德公司各办公室聚集吵闹,拍桌子摔凳子,恶意损毁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物品及公司财产,堵在公司的各办公室及楼梯入口不让任何人靠近,对公司员工进行辱骂、威胁、恐吓,期间有两三个人将手伸向怀中,董事长怀疑他们可能持有管制器具,呼吁公司员工和这几个人保持冷静,他们威胁说如不还钱就上公司领导家吃住,如果仍不还钱也有很多的办法,不信就走着瞧,并声称要把公司从楼里清出去,如果不马上还钱就要把公司办公楼收走。连续多天整日的在公司哄闹,致使公司经营陷入了停顿。


    2013年1月10日下午,这些人还在公司吵闹时,李泽军来到隆德公司,声称有办法解决此事。他拿出一份事先打印好并且签完字的借款协议,出借人为张传喜(此人至今从未露过面,公司所有人均未见过此人),隆德公司没有办法,只能屈从签字,该协议签订后,这些闹事的人就跟着李泽军离开了公司。这份协议的内容是:由张传喜替隆德公司支付李敏的借款利息1100万元(由张传喜直接支付给李敏,并没有进入隆德公司的账户)。为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李泽军、张传喜在银行制造了汇款的流水痕迹,耐人寻味的是银行出具的流水单上显示这1100万元的转账记录的日期是2013年1月5日,是发生在张传喜与隆德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5天前,而5天前,隆德集团根本不知道李泽军让隆德集团与张传喜签订借款合同这件事。


    2013年2月4日,李泽军为了获得隆德集团同张传喜、李敏签订的借款合同的非法利息,再次持一份出借人为李强(此人至今从未露过面,公司所有人均未见过此人),借款人为吉林隆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为董事长张鹏发的借款协议,由李强向隆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借700万元,其中付给张传喜一个月利息31.9万元,付给李敏一个月的利息133.4万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23.1万元,实际到账511.6万元,此后,按700万元每月向李强支付利息。


    至此,隆德公司实际借款到账41,085,000.00元(大写肆仟壹佰零扒万伍仟元),到2015年11月19日李敏起诉之前,隆德公司以现金与不动产累计偿还李泽军等人借款本息67,349,507.00元(大写陆仟柒佰叁拾肆万玖仟伍佰零柒元),不包括砍头息和被拍卖不动产再降价36%的部分。截止目前,隆德公司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拍卖房产共计损失了4000余万元,已抵押的19处土地及房产至今全部未解除未返还。


    在隆德公司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偿还李泽军、李敏、李强、张传喜等人的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李泽军、李敏、李强、张传喜等人仍然持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院判决,李泽军将隆德集团的一处价值近5000万元的办公楼以拍卖评估价2700万元执行,隆德集团尚欠李泽军1000余万元,仍须继续执行。依据新的司法解释,李泽军同隆德公司的高利借贷行为系无效合同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未执结的款项已不应继续支付,应终结执行程序。2019年白山市交通局与隆德集团接洽协商,拟以两处办公楼置换该楼,交通局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楼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近5000万元,李泽军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在评估环节做手脚,对该楼评估价仅为3700万元,同一评估机构,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对同一评估对象得出了两个差距巨大的评估结果。


    二、隆德集团受到的非法侵害及李泽军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未获当地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


    2017年秋,隆德集团向白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主管经侦工作的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涂联君安排经侦支队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认为这个案件事实严重,根据案件性质应当由刑警支队侦查,涂联君说和局长汇报,让隆德集团等候消息;过了大约两个月时间,涂联君告诉隆德集团,说这个案件已经汇报三次,白山市公安局处理此案比较困难,让找上级领导汇报。隆德集团董事长找了一个能和局长说上话的朋友进行了沟通,局长安排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两名民警把董事长张鹏发找到刑侦支队取笔录,在了解案件过程中,两名民警的言语中就十分明显的看出办案人员已经秉承有关领导的旨意,在敷衍受害单位,因为尚未取笔录,他们就表态说这个案子没有发现李泽军有什么违法事实,董事长张鹏发说李泽军和张传喜在隆德集团与张传喜签订借款合同的5天前就预先做好了张传喜向李敏转账支付1100万元的银行流水痕迹,目的是掩盖自己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性质,这一点在张传喜起诉隆德集团时提交的证据中就有明确体现;另外,在诉讼中李敏(李泽军)为了证明自己向吉林隆德集团出借大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李敏向李浩然转移债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该承兑汇票按规定只能用于对公账户,不准用于个人之间往来结算,这种行为违法性昭然若揭,但办案民警却不以为然,认为这种情况正常,这是明显的对犯罪行为的包庇与袒护,事后我们得知,局长和李泽军关系非同一般,异常密切,事实上是李泽军违法犯罪行为强有力的保护伞。


    三、李泽军等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


    1、恶势力结伙作案,结伴设计合同陷阱,用连环合同套牢受害企业,以合法形式追求非法目的,并以暴力威胁、要挟企业以实现非法目的,其背后有一条黑色“利益链”影响了整个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中,隆德公司除了需要偿还李敏、李浩然、李强、张传喜等人的合同借款利息外,还要另付法院判决的利息;以张传喜为例:隆德公司与其的借款利息为月息3.6%,在此基础上法院又判隆德公司需再付2.4%的月息,也就是说,隆德公司一共需要给付张传喜6%*12个月=72%的年息,张传喜的性质已经属于“利滚利”,但是法院并未理会这个事实,李敏、李浩然、李强等人均有不同数额的法院判决生效的利息。


    2、李泽军未经批准从事经营金融业务,其本人没有自有资金,通过吸收民间存款和向银行低息贷款向他人发放高利贷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涉嫌高利转贷犯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3、以虚假诉讼使自己获取的非法利益合法化,实施以吞并企业资产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诉讼过程中,使用大量承兑汇票作为证据,根据金融法规,承兑汇票只能用于单位之间财务往来帐,个人不能使用承兑汇票做为财务往来凭证)。


    所有合同的签订,隆德公司自始至终只见过李泽军一人,其余等人公司均不认识且未见过面,由李泽军出面,设计连环合同,以预付利息、高额利息转换成借款本金等手段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在向隆德集团催讨借款过程中,有暴力威胁和恐吓借款人的行为,符合涉黑涉恶的基本特征。


    吉林隆德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泽军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接近执结,不动产已交付李泽军,隆德集团请求在认定李泽军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李泽军所侵吞的企业资产予以执行回转。


    吉林隆德集团曾经是白山市的龙头企业,是多年来的纳税大户,除了履行纳税义务以外,历年来累计为白山市公共设施无偿建设价值达9000余万元,受不法分子的侵害,企业现在陷入低谷,面临前所未有的经营困难,为挽救深陷困境的企业,隆德集团全体员工盼望上级领导及时出手,惩治犯罪,制止和惩处不法之徒的违法犯罪行为,挽回企业的损失。


    以上所反映的情况隆德集团均有明确详实的证据作为佐证,执法机关如需核实,隆德集团将如实提供。请上级领导详察,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法分子对企业肆无忌惮的侵害。 

                             吉林隆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发


                             电话:13258891616  13843928656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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