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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刘彦昌及张宪琴等人非法套路贷、虚假起诉
来源/作者:宋延生    日期:2022/5/21

报案材料

    报案人:宋延生,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65242119700421577X,住伊宁市开发区江宁家园8号楼2单元1102室,联系方式:177-9923-3355.

    报案请求:

    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刘彦昌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新疆康之源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康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团伙成员等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以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等黑恶势力犯罪,依法追究刘彦昌等黑恶势力团伙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15年12月底,犯罪嫌疑人刘彦昌称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伊犁康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而资金紧张,因此拟向我借款,后我陆续向刘彦昌借款811万元。在付款方式上,刘彦昌要求我的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不能进行银行转账。刘彦昌在收到相关借款后,向我出具了收据,但一直推脱,拒绝签订借款合同。虽标注有利息,但我一直未收到任何利息并多次索要本金无果。

    后续才得知,刘彦昌借款并未用于房地产经营,而是用于了其实际控制的新疆康之源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放贷业务,刘彦昌的该行为违反了小贷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进行放贷规定。除此以外,刘彦昌还向其他不特定的人借款,从而进行放贷资金储备。除此以外,刘彦昌还利用伊犁州农业银行,扩展自己放贷的业务,受害人多半都是经由农行倒带介绍到刘彦昌的小贷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刘彦昌等人委托农行做委托贷款业务,后一步步通过展期业务达到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进行套路贷犯罪的目的。综上所述,刘彦昌等人未经许可的个人或机构,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后马旭为生产经营,向刘彦昌及刘彦昌实际控制的小贷公司借款。2016年5月,刘彦昌要求我与马旭前往刘彦昌控制的位于英阿亚提街的伊宁市康之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并要求我与马旭签订借款金额不实且数额奇高的还款协议,当时在场人员还有刘彦昌之妻张宪琴、业务经理刘辉、现任经理孙福红等人。我和马旭自当天下午五点半左右到刘彦昌的办公室,我和马旭以借款金额不实,借款金额奇高为由拒绝签署还款协议及担保协议,刘彦昌等人便使用控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将我和马旭扣留在其办公室,直至当晚凌晨两点多,在长达九小时限制人身自由后迫于其压力之下,马旭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两千捌佰多万,并要求我签订数张的债务担保合同。事后我们多次报案无果。

    终于有一天,我们报案在开发区公安分局刘警官那里,刘警官很迅速的传讯了高利贷公司的主要骨干,掌握了很充分的证据,很肯定的说:违法、犯罪行为完全成立。没过多久却变成了,不知道,为什么?时任:开发区公安局局长朱小虎(已抓,黑恶势力保护伞),让刘警官把案件交给马警官,被传讯的人员,我们很快陆续都见到了,他们谈笑风生,跟没发生过任何事一样淡定。我们几个企业似乎都明白了。事后刘彦昌的妻子张宪琴18009995912,受刘彦昌的委托,为了骗取企业的信任,谎称减掉一部分本不该属于他们的利息,让企业给他们出示一份:没有非法拘禁,没有暴力催收,没有高利贷行为的声明(有凭据),企业责任人没有任何办法,他们太强大,大家只有低头,心确实在流血。应证了,此地无银三百两啊。这件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又一次报案到江警官那里,市公安局经过侦查,对刘彦昌手下收账的蔡万龙15292733300出示了市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有原件,内容:敲诈,勒索)江警官传讯刘彦昌13909990105,万群13899769736,他们在江警官办公室,翘着二郎腿,叫江警官给他们倒茶喝,江警官无奈的说:请你们严肃点,注意这是什么地方,他们嘻嘻哈哈调侃着, 没过多久,开着大奔驰扬长而去。事后,蔡万龙告诉我,这个案件转给了马警官,当时,没收了蔡万龙的手机,里面有大量的,他和刘彦昌收账和高利息的犯罪录音,及没收了刘彦昌高利贷公司收账和算账的原始资料,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得到的结果是:砸锅卖铁把账还了,是双方自愿,如果还不上,就是逃避债务。蔡万龙的敲诈、勒索不成立,(有打款凭证),后来,刘彦昌和张宪琴晚上见了蔡万龙,要求闭嘴,之前,给的5万元算是封口费(有凭据,押的手印)

    伊宁市委:为了解决个别企业存在的问题,市住建局张雪超副局长(13909990697、18609995697)、工程师高俊18099510188等,解决浦江花园的问题,前期押给刘彦昌15套房产,法院判决了9套,应该解压了6套,但是刘彦昌说:我没有拿到钱,还必须算利息,直到15套房全部吃完为止,高俊科长怒斥到,你们这是置人于死地,强取豪夺啊!他们笑道:我们是合法的。(市住建局有记录)。后期又追马旭强制他签订金额达捌仟多万的还款协议。综上所述,刘彦昌等人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后于2018年7月刘彦昌以上述合同将我和马旭起诉至伊宁市法院。在2018年4月,我将刘彦昌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经过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其中以一间门面房折抵债务,刘彦昌与其他购房者签定的合同是18000元每平米(有原件)。将市价20000多元每平米提高价格至35000元每平米,来折抵原来借款。剩余845637元至今仍未清偿,由刘彦昌之妻出具欠条一份。我于事后在伊宁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报警案,由刘警官主要处理此案,经公安局对相应涉案人员进行讯问,并经过调解。刘彦昌让其妻张宪琴与我谈判,由刘彦昌出具一份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声明,并解除我的担保义务;同时要求我出具一份刘彦昌方不具有控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和暴力催收行为的声明。之后刘彦昌经原公安局副局长朱小虎将此案撤案。新疆康之源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旭、新疆伊佳民族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声明》一份,双方协商本案中刘彦昌借给马旭680万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2018年8月17日,刘彦昌的配偶张宪琴在刘彦昌的授权下向执行异议申请人宋延生出具《声明》一份,声明载明:“解除宋延生在马旭及伊佳服饰对刘彦昌、康之源股权投资公司及金果园王丽的所有借款的担保责任,但有义务协助追回借款”。但2021年1月4日,刘彦昌等人却不顾事实及承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且不认可承诺,意图与张宪琴合谋,共同诈骗,侵占我的合法财产,涉嫌诈骗罪。

    综上所述,刘彦昌、张宪琴及其控制的伊犁康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康之源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团伙成员等,自2015年以来,向身边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又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反复性、经常性的提供资金,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强迫受害人打下金额畸高的还款协议;最后将司法机关作为工具,借助诉讼手段,确定犯罪成果。长期以来严重侵害了包括我在内的伊犁州乃至全疆人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十分严重的不良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恳请贵单位依法追究刘彦昌等人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法律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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