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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举报刘彦昌给我们放高利息贷款和胁迫催贷的举报材料
来源/作者:赵春明    日期:2022/5/21

关于实名举报刘彦昌给我们放高利息贷款和胁迫催贷的举报材料

    报案人:赵春明

    犯罪嫌疑人:刘彦昌,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424196903203970,住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西环路616号清心源商住楼9层,联系电话:139-0999-0105.

    事实与理由:

    2015年尼勒克喀拉苏乡宏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春明)需求资金发展,听说伊犁康之源公司经营放贷业务,赵春明刘疆到康之源公司与犯罪嫌疑人刘彦昌个人见了面并将合作社的现状给他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刘彦昌将赵春明刘疆引到他的斜对面的办公室,接待我们是一位女同志,刘彦昌介绍这位女同志是他的业务刘经理,有刘经理和我们进行洽谈,最后有他来确定。

    本来是宏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贷款和使用资金的主体,但是刘彦昌不同意,理由是公司可以,但是合作社不行。在我们打算离开时,刘彦昌拦着我们指出有一个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以赵春明刘疆两个自然人和合作社出面贷款就可以。合作社用钱比较急,我们只有答应了。

    在伊犁康之源公司办理贷款手续时,刘彦昌的业务刘经理提出要先交2万元的贷款保证金才可以签订贷款合同和办理贷款,无奈,我们只有满足刘彦昌的要求,且要求是现金支付,不接受银行转账。我们取出现金交付给康之源公司,但是令人费解的是,我们交款的凭证及签订贷款合同都不给我们,当时,我们提出质疑,刘彦昌的业务刘经理让我们去找刘彦昌,刘彦昌给我们的答复是:公司需要背书,办完后会交给我们的,到现在我们连一片纸都没有见。当时的利息是3. 5%月息,超过三个月后没还上本金就按月息4. 5%,没有任何抵押物就给我和赵春明各贷了30万,合作社做担保,三个月期间我付3. 15万元利息,后合作社无资金偿还后,刘彦昌公司的刘辉带着2个负责人到家里催账4次,我与妻子父母反目成仇,母亲因此由于此事忧郁过度,痨疫成疾,一病不起,而离世。甚至最后将我诉讼到法院,望各位领导尽快落实相关情况,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之尊严,社会之公平!

                                    举报人赵春明 电话1529925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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