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法治前沿
法学研究
维权聚焦
法治方圆
法律咨询
律师律所
本网专家
新法速递
行业法治
维权投诉
个案争鸣
律师答疑
理事会员
企业之家
名人名家
法治人物
法治典范
当前位置:
首 页
→
维权投诉
→ 详细内容
维权投诉
[投诉内容]
[投诉反馈]
|
[发表评论]
|
[我要投诉]
关于对耿殿财为首五人团伙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秩序罪、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实名举报
来源/作者:
张林林
日期:
12/30/2022
我是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林。身份证号:230903198310270813。家庭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电话:18246862666。我实名举报耿殿财为首的五名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021年5月至今,以耿殿财为首的王洪玲(女)杜海艳(女)李世海,王喜武五人犯罪嫌疑人团伙,明知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宁安市恋恋山城和瑞合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是具有主体资格的合法企业,负责小区投资建设、人员开资、收缴管理费用。就因这两个小区拥有4000多业户,是当地规模较大,收费效益好的小区,耿殿财召集其他4人,就盯上了这块“肥肉”。他们通过采取伪造小区业主签名手段,成立了恋恋山城、瑞合新城“业主委员会”非法组织,并开始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持续性的驱赶物业公司的外地管理人员,在物业公司收费大厅驱赶来交物业费的业主(现在已经50天了,而且现在还在继续),破坏公共秩序,到处张贴造谣告示不让交费,用铲车堵办公室大门,用铁链锁物业办公室门,辱骂、围攻、殴打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他们以侵财为目的,巧立名目,恐吓威逼物业公司负责人,共分93次索取56万元把物业经费私分,加上每月给物业人员开资的20万,10个月就是200万元。到目前已经给公司造成了256万元的经济损失。
虽然物业公司人员数十次报警,这伙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抓了放,放了抓。但因犯罪成本过低,非法获取资金量巨大,定性又过于“保守”,物业公司就成了他们违法搜刮资金的“灰色地带”。不但不把公安机关当回事,反而变本加厉,越闹胆子越大,越闹越猖獗……!
举报耿殿财为首五人团伙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2年10月21日在中共“二十大”召开期间,耿殿财(是当地上访专业户),因非法组织人员进京集体上访,被宁安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二、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一)鉴通字违法犯罪事实:(2021)44 号。王喜武,李世海把前去处理闹事的哈尔滨宁安物业社区负责人王臣殴打成轻伤的报告,二人分别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2天,9天,判定赔偿医疗费7万元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三、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一)行罚决(2022)981号,982号。2022年11月9日,杜海艳,王洪玲因寻衅滋事分别被行政拘留3天的报告(因疫情暂时被取保)。
四、哈尔滨物业公司派去的王臣负责人,三次被殴打住院的口诉视频资料。
五、被耿殿财等人围攻殴打的物业经理王臣现场录像。
六、用铲车堵住物业公司门,并张贴告示的寻衅滋事图片。
七、今年11月公司应收200万,由于这几个人的阻挠破坏,刚收费4万。加上索要的56万经费,给物业公司造成 256 万元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针对寻衅滋事罪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耿殿财等人先后多次殴打物业经理王臣、物业公司保安,且多次辱骂法定代表人张林林及其他物业工作人员,给物业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耿殿财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针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耿殿财等人在物业公司工作时间,甚至办公室内有办公人员的情况下,用车将物业公司的大门堵住,不让人员进出;还采取张贴大字报、用大喇叭在小区内开车循环喊话、在办公室内门口处摆设桌椅等方式,向外散播“物业公司暂停收费”等相关言论。当物业公司报警,警察出警后,现场对耿殿财等人进行劝解、制止,但是耿殿财等人不予理会,依旧扰乱正常秩序,拦截居民,不让居民缴纳物业费,致使物业公司无法正常工作、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下)》中针对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载明:“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
耿殿财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物业公司的工作、营业无法进行,并给物业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耿殿财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以秩序罪,依法应予以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针对敲诈勒索罪罪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耿殿财等人已向物业公司索要56万元,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以立案侦查。
为了维护我物业公司正常经营的合法权益,为了4000户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受影响,为了维护法制的公平正义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对带头闹事的首要分子耿殿财、对积极参与者其他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畔滋事罪】、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秩序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追究以上五人的刑事责任,把这伙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消灭在萌芽之中,严惩不贷。
实名举报人:张林林
2022.12.28
[发表评论]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排行
吴平凡:党建推动“银发力量”…
翟智慧:中美关税角力升级、贸…
从江县举行2025年上半年新…
宣汉县卫生健康系统传达学习全…
是体验分享,还是商业推广?湖…
世界森林日——法槌护青绿,共…
让 “法治之花” 在乡村绽放…
韩乐贤:严守八项规定当“谨于…
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党支部深入贯…
霍尔果斯边境管理大队开展“三…
文章搜索
关键字:
*
类别:
请选择类别...
政企前沿
→司法动态
→法案大观
→党政人大
→社会管理
企业论坛
→法治论坛
→热点评说
→党建廉政
政事研究
→专家观点
→法治探讨
→举案说法
行业法治
→经济法治
→工商消费
→卫生人口
→工青妇老
→文教科技
→文苑感言
法律服务
→律 师
→法 援
→调 解
→公 证
→企业之家
法律咨询
→宪法类
→社会行政法
→经济法类
→民商法类
→刑法类
→诉讼法类
维权动态
→维权案例
→维权行动
→维权公告
理事会员
福建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
深圳市粤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发达物业管理处
沈阳元邦电业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诞翰斋古玩店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金龙家具加工场
爱瑞康医疗投资管理(北京)有…
莆田市涵江怡丰鞋业有限公司
莆田市宏发石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