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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局诈骗2000万元惊天巨款 犯罪分子何以近十年逍遥法外
来源/作者:卢本新    日期:2023/4/10
中国法治网:

    受害人卢本新于2013年被闫正好诈骗2000万元,多年来控告、投诉无门,基层公安机关和派出所互相推诿、拒不受案,恳请网站能够行驶舆论监督权,督促有关机关秉公执法,为受害人主持公道。

    我被诈骗2000万的事实经过如下:

    受害人卢本新长期在六安做生意。犯罪嫌疑人闫正好是六安大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0年前后,闫正好通过时任六安市裕安区开发区党委书记介绍,与受害人相识,后续我们也渐渐处成了熟人。2013年7、8月份,开发区党委书记打电话跟我说:“闫正好缺一千多万土地出让金,你帮帮他,土地出让金交齐就可以预售了。”此后,闫正好主动约见受害人,声称自己的大别山房地产公司正在开发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滨河家园项目,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资金缺口大约1750万元,想从受害人这里融资,并答应付两分四厘的利息。考虑到闫正好融资的金额太大,受害人没有立即答应。事后,受害人向开发区党委书记核实情况,被告知受害人,闫正好确实在裕安区城南镇开发滨河家园项目,而且土地出让金没有缴齐,欠缴金额和闫正好自己说的差不多。

    情况打听清楚以后,受害人又前往城南镇滨河家园项目实地查看,发现部分房屋已经封顶,还有部分在建,总体已经完成过半。此后,闫正好又找到受害人说借钱的事,受害人说借钱可以,但是要提供资产抵押,闫正好说就用城南镇滨河家园项目的门面房以及城南镇城南家园的部分门面房和住宅来抵押。2013年8月13日,受害人与大别山房地产公司、闫正好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受害人出借400万元给大别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月息2.4%,按月结息,闫正好在该《借款协议》空白处手写:“大别山房地产公司提供城南镇城南家园9幢201号建筑面积833.83平方米、301号建筑面积833.83平方米……两本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后,受害人于2013年8月13日向闫正好个人账户转账汇款400万元,于2013年8月16日向闫正好个人账户转账汇款300万元。

    此后,闫正好又新增加了抵押物,把城南镇城南家园9幢105、106、107、108、109、110号房屋的房本原件交给受害人,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3年8月22日,受害人与大别山房地产公司、闫正好签订《质押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方大别山房地产公司以城南滨河家园的1#楼商业、2#商业、3#商业合计4172.38平方米,为借款用作质押担保。

    受害人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9月4日、10月15日、10月17日、12月17日向闫正好账户转账汇款3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合计转账20000万元。最后一笔款项汇出后,2013年12月17日,受害人与闫正好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一、大别山房地产公司向受害人借款21270000元,月息三分,所借款项已全部到位,借款期限暂不确定;二、借款人以城南家园9幢105、106、107、108、109、110、201、301号房屋和城南滨河家园小区1、2、3号楼商业门面4802平方米房屋抵押给出借人,抵押物以每平方2500元计价。抵押人保证,上述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及和他人共有等情况,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上述《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将原先的抵押借款合同撕毁。

    2014年元旦前后,受害人联系闫正好一起去房产管理局办抵押,闫正好拒接电话,受害人去闫正好办公室和家里找他,发现早已人去楼空,受害人找遍了六安市,均没有找到闫正好。受害人找到时任开发区书记和主任,让他们帮忙一起找闫正好,发现闫正好也把他们的电话拉黑了,闫正好一时间人间蒸发。情急之下,受害人跑去六安市房管局咨询,看能不能单方面把房产抵押办掉,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我无法办理,因为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了。

    受害人走投无路,去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告诉我,你这属于民间借贷,不归公安局管,应该去人民法院起诉。于是,受害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安中院于2014年5月23日缺席审理,于2014年6月26日缺席判决,支持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2015年受害人得到消息,闫正好已经于2015年年初申请大别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闫正好及其公司早在其向本人借款时就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诉讼缠身,公司资产不足6000万元,负债达2亿多元。我回过神来才发现,闫正好借钱、潜逃、申请破产,这都是一连串的行为,是其提前设计好的局。

    在大别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害人向破产管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大别山房地产公司尚欠政府土地出让金1310万元,受害人出借给大别山房地产公司2000万元资金,闫正好根本没有汇入到大别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不知到他把钱转到哪里去了。受害人前往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闫正好提供给受害人的抵押资产,早在2013年9月4日就已经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至2015年9月4日),也就是说,在受害人出借款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之前,抵押资产就已经被法院查封,根本无法办理抵押。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闫正好以高息为诱饵,以其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借口,用已经查封的资产设定抵押,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在受害人出借2000万元款项后卷款逃匿,多年以来拒不还款,已经彰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对前述材料中陈述的案件事实,承诺其真实性,无任何夸大、虚构之情形,并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我被闫正好血骗2000万,多年来辗转于基层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维权无门,恳请中国法治网能够督请有关机关秉公执法,查明真相,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还受害人以公道,衷心表示感谢!

                                         投诉人:卢本新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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