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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限高”实属错案
来源/作者:林玉茹    日期:2023/8/23
    本人林玉茹,系齐齐哈尔市信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公司与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合伙纠纷。之前家家旺公司曾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地方镇法庭起诉我公司及我个人返回销售货款,并对我个人及公司的所有账户进行了保全。
    被查控保全的我个人卡包括:农行、工商银行、邮政、建设银行、厦门兴业银行等。当时厦门兴业银行帐户有600万足够还款,但法院却将我本人及公司的全部账户查封保全时间长达两个月之久(2022年6月3至2022年8月1日)。因我及公司未能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不知道应该联系哪个法院、联系哪个法官,无法提出异议,导致我公司两个多月无法经营,造成了极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直到平邑县地方镇法庭开庭之日,我们才与办案单位联系上,说明情况,并积极筹措资金存到指定账户,配合法院查控冻结,才将其他账户解封。
    在家家旺公司起诉我公司及我个人返回销售货款纠纷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地方镇法庭提起合伙合同纠纷诉讼,并申请该法院将执行标的予以再行查控冻结,亦提供了相应担保。然而在我公司及我本人未收到执行裁定的情况下,我公司及我个人的银行账户再次被冻结查封。发现这个情况后,我又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告知我在兴业银行的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才将其余账户解封。现我公司申请保全的裁定已经下发,执行局已经收到保全裁定。但是,我却被平邑县法院执行局“限高”了,导致我无法正常出行,给我经营造成了极大不便,失去了很多商机和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我向贵院执行法官反映情说,说明我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现执行标的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查控冻结,我及公司也不会转移财产,我不应属于被“限高”的范围。但法官认为我应把钱划拨到法院账户结案,否则就是不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综观案件经过,我没有消极履行、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家家旺公司起诉我公司及我个人返回销售货款纠纷案件虽已结案,但我们提起合伙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已受理并申请法院将执行标的予以再行查控冻结,我们亦提供了相应担保。所以,这笔钱已在法院把控范围,不存在赖账不还的问题,不应被限高。反观家家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从开始就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合伙事务结束后,我公司多次找对方进行对账清算,遭到拒绝。直至2022年6月家家旺的直营部会计才通过微信对账,但没对完。在返还销售款案件诉讼中,家家旺公司提供该对账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但在合伙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我公司提供了完整的对账录屏,因完整对账经过对家家旺公司不利,家家旺不予认可。并拒绝提供账目,拒绝清算,其欲将合伙财产据为己有的目的昭然若揭。现只是一味凭借法院判决,用法院强制力对我本人及公司施压,行使利己的权利。而我及我公司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任何违法之处。
    我认为,法院应是最讲理的地方,不是某个人、某个公司的法院,不应维护某一方的利益,应维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请有关领导能够查明案件始末,做出公正的决定,解除对我的“限高”。否则会给我的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换失,也会影响我公司员工和当地的经济利益,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


                        齐齐哈宇市信瑞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 林玉茹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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