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网:
营山县碧桂园项目,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郎池街道。建设单位为营山县晟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碧桂园集团在营山县的项目公司。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已签订合同金额为170,872,365.97元。项目开工时间为2021年8月6日,原定于2023年12月30日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一直资金非常紧张,存在抽逃监管账户资金、私刻公章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整体停缓建和影响复工等行为发生。我作为我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将具体情况反映如下:
一、影响工程进展及复工主要因素 1.建设单位存在违规解控并抽离监管资金现象。目前营山碧桂园项目整体房款销售额约3亿元,但实际用于支付我公司的款项为8791.94万元,而现监管账户余额仅剩3000余万元,大约有1.8亿元监管户资金解控后未用于工程实际建设。也正是建设单位抽离的这1.8亿元,导致已无法支撑营山碧桂园项目后期建设,这是该项目至今为止困难所在的根本原因。 2.建设单位存在私刻我公司项目技术专用章违法行为。印章本身已明确注明该章 “仅用于技术资料,他用无效”。建设单位私自刻章,来提交解控监管资金资料套用监管资金!而政府监管部门营山县房管局也未依法尽到审查和核实义务 3.我公司已于2024年春节前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支付劳务费,各班组工人均已安抚处置到位并无投诉和上访苗头,然而营山县房管局却逐个联系项目部班组长,引导其以讨薪为由,给我公司造成社会舆论压力,以达到促使我公司继续垫资用于推动项目复工复产的目的。
二、 停缓建情况和复工进程 (一)停缓建情况: 2022年起建设单位现场项目部以各种制约手段限制我公司正常工程进度,并要求我公司选择性施工减慢项目的建设进程,以达到尽量少的工程款支出,期间我公司只能被迫承受其缓建带来的各方面经济损失。2023年项目建设过程中又不同程度的持续拖欠我公司工程进度款,导致我公司无力购买工程材料,被迫暂停施工。 (二)复工进程: 1.为解决营山碧桂园项目长期停工事宜,营山县委、县政府成立推进项目复工保障专班,并于2023年10月30日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召开复工专项会议。按照会议精神,建设单位于11月4日召集施工单位开了复工会议,达成一致意见。 2.会后我公司积极同劳务班组及材料机械公司沟通复工复产事宜,并根据会议精神就付款事宜做出承诺:保证当月供货款项,次月完成月结支付。我公司自2023年11月5日如期逐步恢复生产直至2024年春节前放假。 3.我公司于11月5日恢复正常施工后,政府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又未能切实履行复工过程的保障约定: ①根据营山县委、县政府2023年10月30日复工专项会议精神,截至2024年4月4日仍有692.45万元未按约支付我公司。 ②根据建设单位于2023年11月4日召开的项目复工协调推进会约定涉及的停缓建索赔补充协议752.28万固定总价包干,并承诺于春节前现金支付200万元。然建设单位拖延至2024年4月2日方才返还我公司。
综上所述,我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各有关条约,并也主动配合营山县各部门的复工复产工作。但由于建设单位违规套取监管资金、私刻公章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切实履行营山县复工会议达成的相关款项保障,尤其是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和保障后续施工等刚性要求,导致营山县复工专项会议变成空谈。如今,营山县相关主管部门拟再次约谈其他两家总包单位,并明确要求我公司变更商务条款,要无条件垫资施工,否则将强制我公司退场。此举是极大不尊重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的合法契约精神,也是不符合营山县推进项目复工保障专班会议纪要精神,更是包庇纵容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不让营山县群体性事件发生,也为了该项目能顺利有序的实施下去,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特此投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恳请上级相关部门及纪检部门严查此恶性事件的制造者,为创造营山县绿色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而共同努力。 投诉人: 吕国栋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