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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晶优(北京)商贸公司涉嫌偷税漏税 怀柔区税务局充当保护伞
来源/作者:融创商贸    日期:2024/7/15

    2010年2月8日,萝北县融创商贸有限公司(原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举报人)与紫昱天成(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改名晶优(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签署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见附件1)。根据协议内容,由举报人方提供用地,被举报人提供全部建设资金23180535元(建筑面积约15453.69平方米,建筑造价1500元/平方米),完工后被举报人分得项目建筑物4636.107平方米房屋。案涉工程完工后,因合作开发协议履行产生争议,举报人与被举报人通过诉讼程序进行了解决,在协议履行中以及诉讼过程中,举报人发现被举报人存在涉嫌偷税漏税,并试图逃避债务和法律义务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被举报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协议要求在案涉工程完工后向举报人提供工程建设发票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在合作开发事项完成后,因合作开发协议履行问题诉至人民法院,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形成(2014)顺民初字12628民事调解书,以及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举报人作为合作协议的出资方以及合作项目的实际施工方,应向举报人开具案涉不动产在建房过程中各项开支的发票,但被举报人至今未能向举报人开具,涉嫌偷税漏税。
    二、被举报人对其企业收益隐瞒不报
    被举报人通过(2014)顺民初字12628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2019)京0113民初1249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0)京003民终9024号民事判决书,从举报人处获得了2600万元的收益,但被举报人一直对此向税务机关隐瞒,对该收益并未按照税务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被举报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逃避债务和纳税义务
    为了逃避债务和逃避纳税义务,被举报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通过(2019)京0113民初12495号民事判决书获得的1660万债权及利息无对价转让给了其法定代表人郭忠贤之子郭春雨,并据此向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上述涉执债权的申请执行人为郭春雨,已实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和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
    四、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不作为、乱作为,在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确凿的情况下甘做“保护伞”
    举报人曾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举报人现注册所在地怀柔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实名举报其涉嫌偷漏税行为。然而,怀柔税务局在核查过程中,以被举报人拒不提交相关资料、配合调查,而其不具备税务稽查职能,将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封存待查,该答复意见违背客观事实,充分的体现出了怀柔区税务局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态度:一是在被举报人不提供相应材料、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怀柔区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机关,未行使行政强制手段来要求被举报人配合;二是在举报人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来证实被举报人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的情况下,不对案件深入进行调查,而是径直将举报事项封存;三是怀柔区税务局在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相关举报问题督促办理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不采取任何行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怀柔区税务局的渎职,以及在接受举报人实名举报后的一切不作为、乱作为,严重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举报人要求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中有关规定,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充当保护伞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举报人可提供的相关财产线索
    依据被举报人与举报人(2019)京0113民初23495号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902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0)京0113执8667号民事判决书,被举报人享有对举报人1660万元到期债权及利息。税务机关可据此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将被举报人的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追缴其应缴税款,依法要求被举报人向举报人提供发票。

    此致


                                             举报人:萝北县融创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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