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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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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临时法庭在北京举行公审大会,当场宣判对大贪污犯薛昆山(原畜产公司副处长)、宋德贵(原公安部行政处处长)处以死刑,对雷亚卿等5名贪污犯分别情况判处徒刑或从宽处理,免于刑事处分。10日,河北省举行公审大贪污犯大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大贪污犯刘青山(原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原天津地委副书记)死刑。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58年2月1日至2月1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审查和批准1958年国家预算;决定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批准汉语拼音方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会议通过了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58年国家预算及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决议,原则批准1957年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修正批准195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修正批准1958年国家预算;批准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会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关于中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任免问题的决议。

  2004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施行。该法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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