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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机制建设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调研报告
——-以孟村县法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19/11/22 字体: [大][中][小]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我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足工作实际,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激发市场活力,全方位、多角度的做好法院审判执行各项工作,打造政治清明、竞争有序、社会公正、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为助推区域全面深化改革,凝聚转型振兴动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法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为成员,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责任分工和各部门担负的相关工作,同时依据县委和中院有关方案要求,制定《孟村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法官联系人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对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措施、步骤安排、工作要求等逐项进行明确和细化,为法院各部门抓好专项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遵循。

  (二)统一思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年初在全院上下开展了“忠诚、干净、担当”主体实践活动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梳理出5大方面65条发生在干警身边典型表现的行为。结合学习中纪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召开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细化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党组书记、院长郭淑仙亲自与全院干警进行集体廉洁谈话,围绕“筑牢思想防线,坚持抓早抓小,强化执纪监督”对干警进行教育引导,保证了干警为官清正、执法清廉。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主题实践等活动,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切实增强干警的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廉洁意识,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思想保证。
 
  (三)发挥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规范的司法保障。1、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惩罚犯罪,严厉惩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财产犯罪,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案件,2019年以来,共受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3件,审结3件;受理贪污受贿案件4件,审结4件;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依法审理涉及企业转制、金融贷款、房地产开发等经济合同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保护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依法制裁高利贷等不法行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及时调整审判力量,有效化解了矛盾,为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促进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3、强化案件执行,维护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依托现代化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平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同步部署落实网络司法拍卖,提高司法拍卖的透明度与成交率。强化执行信息公开,根据新修改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完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凡是符合公布条件的必须一律录入公布。并通过报纸、电视、新闻、微博、微信、视频、网络等新闻媒介,依法公布失信被执行自然人、失信企业法人,通过落实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惩戒措施,促使其履行生效判决,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方面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法院工作与营商环境”无关,在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缺乏主动作为,还有敷衍应付作表面文章现象;有的服务发展、能动司法的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不少制度规定考虑比较多的是如何方便司法管理者自己而非市场主体,不少执法行为多以行政命令方式单方面作出,而考虑市场主体和企业本身的需求不够。

  (二)社会群体法治意识还不强。法治意识是保证公民发自内心对法律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但从近年来营商环境法治氛围看,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意识虽然有所增强,但是企业和群众对法律信任感还没有根深蒂固,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特别是一些群众和企业法人代表“信访不信法”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缠访、闹访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法治权威和营商环境。同时,部分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守约的意识还不够强;各种制假贩假、仿制他人产品的情况还存在,一些恶意欺诈、合同诈骗的案件,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很大。

  (三)营商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则进一步完善,涉及经济方面的立法步伐也随之加快,立法的数量也逐年增多。但是仍旧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立法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目前大量的法律法规集中在微观领域,从具体的市场主体规范其行为,很多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宏观调控法不完善,对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总体结构问题的解决,更多采用政策性的手段,经济调控的制度规范和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金融调控与安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经贸流通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贷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破产及员工安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健全,以切实保障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努力消除不公平现象。进一步贯彻平等原则,特别是在竞争中的平等原则。法律条文上对民企明显的歧视很难发现,但隐藏在一些审批制度、政府管理规章等后面,对民企的不合理的限制还是存在的,尤其是在观念上对民企的歧视不同程度的存在,需要破除。

  (四)法院依法执行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执行工作重点短板突出。信息公开工作有待加强,缺乏整体规划和部署,重点不突出、特点不鲜明;案件执行信息同步录入系统率低,执行工作人员对于相关新技术掌握不到位,工作协调力度不够;执行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积案问题仍需进一步加强重视和着力解决,实际执行率、执行到位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相关措施和机制需要进一步革新和完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成为普遍现象。一些被执行人长期找不到,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案件及群体性纠纷等案件数量增多,执行一案往往牵动一片,且容易矛盾激化,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增多,某些当事人为规避执行利用执行救济权利,增加了执行程序的复杂性。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惩罚力度不够强大,相关法律制度滞后,执行手段不足,制裁措施不力,部门保护主义及其他社会转型时期的综合原因共同导致了执行难。执行人员素质不高,面对新问题、新挑战,不能与时俱进,素质不高、能力不适应的问题,主动与公安部门协调建立涉嫌拒执罪案件办案机制不够、执行救助基金到位率低、执行信访案件比例偏高等。

  三、法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对策措施

  (一)深刻认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当前,营商环境建设是新一轮发展中奋起直追、赢得优势的关键抓手,关系改革成败、作风优劣,是必须攻克的一座堡垒。法治是指导营商环境环境建设的最高准则。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能更好地凝聚赶超发展人心,激发万众投资创业热情,能增强经济创新力、投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铸就新时代经济发展新辉煌的基础、保障和根本要求。必须站在新时代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上来,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全面推进,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环境新高地。

  (二)准确把握“优化营商环境”行动的目标任务。锁定营商环境建设的目标,找准法院工作与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主动对接专项活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围绕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保障有力的法治环境、宜商宜居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五个环境”,全力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最大限度发挥法院司法化解矛盾、保护权利、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规制引领、行为示范的职能作用,为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推动形成“硬环境”与“软环境”相得益彰、高水平营商环境环境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的崭新局面。
 
  (三)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推动作用,依法支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保护守法者,对一切守约者、诚信者要依法给予有力的保护,在手续材料提交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便利,甚至可以先容缺、容疵后补齐补正;支持创业者,鼓励市场主体在自主创新、生产经营、招商引资等方面探索、创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论投资者是本地还是外地,是内资还是外资,是国有还是民营,不论规模大小,其诉讼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一律平等,受到同等对待和法律保护。法院务必牢牢把握平等保护基本原则的核心要义,对各类产权主体一视同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为市场主体的平等发展创造条件。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支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依法打击破坏发展的经济犯罪活动,及时披露犯罪行为,公布裁判结果,切实增强社会震慑效果和企业安全防范意识。

  (四)严把立案审查,发挥法院审判的职能作用。严格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纠纷,无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强化涉民间投资民商事审判。坚持保护产权、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守信、权利责任相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原则,及时审理与民间投资相关的买卖租赁、债权转让、建筑施工、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合同责任,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防止不诚信一方通过解除合同逃避债务。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资产,尽量采取“活封”措施,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法院要讲政治、讲大局,正确把握实事求是、平等保护、依法纠错、纠防结合的工作原则,对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五)加强企业担保风险防范宣传,及时发布担保纠纷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提高担保风险防范能力。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准确把握意思自治与司法规制的边界,防止对市场不正当干预,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市场经济活力。依法维护契约自由,保障交易安全,包容和鼓励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维护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坚持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依法保护民事权利,明确判定民事义务,着重培养责任意识,引导民商事主体自觉规范行为,共同营造一流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六)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利益、侵害投资者财产、危害投资者人身安全等犯罪行为。对于投资人在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依法支持、保护、引导。审慎刑罚适用,防止将投资、经营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犯罪论处。注意处理好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登记等生效的合同,应当准许投资者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明确公示规范的标准,有序推进涉企抵押厂房处置,确保司法处置与政府经济建设管理同步协调推进。牢固树立谦抑理念,对通过非强制惩戒性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纠纷案件,不轻易使用强制措施,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推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妥善审理投资、股权纠纷,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的规定,支持、引导和规范认缴资本及新型出资,依法保护投资者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以及合法收益权,维护各类主体投资安全。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依法审理案件,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服务保障开放型经济体制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案件中,依法落实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各项举措,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商事制度改革相关案件审判,推动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同时重点打击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暴力讨债、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村霸、地霸、材料霸等黑恶势力,坚决扫除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依法严惩各类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侵犯财产权犯罪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侵犯投资者、经营者人身权的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快审快判,切实维护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七)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比例协调、分类施策”的司法政策,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和商业经营成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制裁违约侵权,保护创新权益,促进有序竞争。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与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回应“互联网”+时代下的创新需求,努力培育新动能,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传统特色品牌、现代知名品牌、自主创新品牌的司法保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从严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八)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和企业共渡难关。依法保护企业合法的用工形式,合理平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提高企业用工成效和企业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加大涉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惩治恶意欠薪、抗拒执行等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加强执行工作,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服务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倡导、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信用至上无价的导向,使社会信用重新发挥巨大的杠杆作用。探索对因一时失误、没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经营者被执行人实行有条件取消部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为企业经营者重新创业松绑。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建设,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失信行为。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为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信用保障。深化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衔接,着力构建“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的良性工作格局。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和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继续创新破产简化审理机制,让无营业价值和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及时市场出清。积极引导破产程序各方充分认识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创新建立预重整制度,推动无清偿能力但仍有经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实现破产重整,鼓励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部分经营价值且未出现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兼并重组。认真落实企业破产处置精神,妥善解决破产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税费减免、破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恢复等难题。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十)健全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扎实推进“三大机制”建设,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与政府诉调对接中心、行业协会、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密切配合,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着力打造“枫桥式”的大调解新模式。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合力,扎实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引导律师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诉讼风险,促使更多的商事纠纷通过非诉渠道解决。探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除法律规定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外,加快形成分层过滤的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十一)加强调研。完善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机制,注重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和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开展专项调查研究,不断增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有效性。积健全完善分析研判机制。认真开展司法调研,及时掌握和研究审判执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的涉营商环境新类型案件。按照“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要求,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思维、工具和方法,加强对提升营商环境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出前瞻性预测、预警和解决的办法、措施,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法律对策上的智力支持。

  (十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营造良好的立法环境。对现有的地方立法进行系统梳理,通过废、立、改,实现地方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统一。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审理,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十三)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公正司法、严格司法。牢固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理念,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审限规定,自觉遵守法官行为规范,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坚决防止审判执行中不依法办事的不作为、乱作为,决不能在司法工作中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要倡导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作风。增强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认真开展“忠诚、干净、担当”主题实践活动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持续抓好作风养成教育,严格日常管理,改善窗口服务作风,注重规范司法礼仪,落实经常化问题通报和责任追究等措施,固化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成果,坚决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进一步提升法院整体形象。以对司法事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谨、高效地做好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办案拖沓、工作马虎等问题,杜绝庭审中的随意行为和裁判文书的低级错误,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坚守严格自律、廉洁司法的操守。扎实推进正风肃纪专项队伍建设活动,形成新机制、新常态和震慑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法院司法生态。

  (十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一是加强面向全社会的法治教育。要持之以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全体公民广泛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注重对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培育,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信任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加强法院干警的法治教育。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法院系统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要认真做好并不断深化法院干警学法用法工作,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努力使法院干警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努力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结语

  法院干警要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牢固树立群众意识,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司法专业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运用能力。着力构建“全员职责清单化、全线流程标准化、全面结果量质化、全程留痕可溯化”四全四化规范工作体系,严格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司法行为,实现审判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信息化。着手开发应用金融案件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断拓展和完善类型化案件审理标准,逐步形成类案审判标准化体系,引导社会形成稳定的裁判预期。要切实改进司法作风。认真平和对待当事人,努力为经商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要突出重点问题整治。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在司法理念、制度措施、工作机制等方面开展一次自查活动,深刻查找诉讼不方便、裁判不公正、审判不高效、作风不过硬等突出问题,一条一条梳理。聚焦整改落实,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一项一项整改,全力创建便民利民的诉讼环境。切实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全力创建服务企业的法治环境。

  面对瞬息万变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责任重大,任重道远。孟村县人民法院将秉持公心,继续前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作者单位: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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