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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车要求过户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黄晓龙  日期:2020/3/18 字体: [大][中][小]

    “买车时提前问了,用我的名字不好下贷款,这才借别人名字办了车贷、买了车,现在想把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可怎么就这么难呢?”文某感叹道。

    文某是一家小企业的负责人,雇佣了华某、袁某两个工人。2018年3月,文某想买辆车,可到了车行一问,自己的名字不好办贷款,文某就发了愁。前思后想以后,文某在公司的三人微信群里提出,借华某的名义贷款购车,并让华某找其亲属做担保人。华某看了信息后,直接将自己和姐姐、姐夫的身份证照片发进微信群里,用来办理车贷。同年4月,文某喜提新车,不过机动车登记和车辆行驶证都是华某去车管所办的。“反正也不影响用车”,文某拿着写着别人名字的行驶证,一边还车贷,一边安慰自己。

    2019年末,文某的生意出现波折,华某也与文某发生纠纷离职了。因纠纷未化解,华某直接将文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轿车开回了家,文某虽然后来把车要了回来,可车辆没登记在他的名下,心里总不踏实。关系僵着,华某不愿意配合文某转移车辆登记,不得已文某只能起诉到黄骅市人民法院,要求华某协助自己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双方陈述、举证情况查明了案件事实,却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文某开始还不理解,但拿到判决书后,却一脸服气地苦笑道:“法官判的清清楚楚,我明白问题在哪了,也知道这事儿该怎么办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作为一种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的条件是交付,而不是登记。本案中,文某向华某借名购车并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案涉轿车的所有权始终归文某所有,并未发生过转移,因此在没有在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文某直接要求华某协助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其要求过户的诉求是不符合上述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只能依法驳回其诉求。

    文某向华某借用身份信息购买车辆,在办理车辆初始登记时故意不向车辆登记机关登记真实车主信息,现在又意图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延续、补正其错误登记,实质是以合法形式继续扰乱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的违规行为。对于文某来说,正确的权利救济方式应当是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更正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错误的机动车登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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