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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欠条未写还款日期工人焦虑
司法所运用法律知识答疑化解忧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超  日期:2020/4/23 字体: [大][中][小]

    【案情简介】

    王某是昌平区延寿镇人,2019年底,王某承包某私人企业土木工程,春节前完工,企业向王某写下工资欠条,双方协商在春节之后一次性付清工人工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春节后该企业一直未复工,王某致电企业法人催收工人工资,该企业法人以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并且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要求延缓支付王某工人工资。2020年4月3日,王某致电司法所,询问相关法律问题。4月6日,司法所致电该企业法人核实情况,并讲明具体法律条文,该企业法人同意复工后立刻支付工人工资,并于4月7日主动致电王某讲明情况,此事得到解决。

    【法律依据】

    一、欠条未写还款日期,欠条有效。欠条是欠款的法律凭证,法律没有对欠条的格式作出强制性规定,有效期既诉讼时效期是三年,从欠款人承诺的还款时间或者拒绝还款的时间起算。

    二、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三、因疫情防控造成企业无法复工,从而影响发放工人工资的,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尽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情况下,王某与企业本就协商是春节之后支付工人工资,因疫情的影响,企业推迟复工,不属于可预期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企业,因此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因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对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心存疑虑,企业也有难言之隐,疫情期间无法复工,不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司法所从双方实际出发,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了这起纠纷,化解了矛盾,维护了辖区稳定。(北京昌平区司法局延寿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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