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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道西风:现有体制机制下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思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古道西风  日期:2020/5/7 字体: [大][中][小]

    我们的社会建设离不开农民工,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群体,他们靠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他们居住在农村,他们为了生活,奔波于城市的各个角落。但是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或其他因素的制约,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不予保护,该享受的待遇得不到享受,甚至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也无法去维权。而且由于工作环境等原因,他们的利益也最容易受到侵害,比如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予购买保险、拖欠劳动报酬等,这些都是与他们的生存最密切相关的权益,却也最容易受到侵害。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施行,是继《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后,治理欠薪工作出的又一记重拳。虽然在制度和法律层面都对农民工的各类合法利益作出了较为规范的规定,但是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还是屡见不鲜,农民工由于其所在生活环境等原因,有些时候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不能维权时,会对这个社会甚至是生活失去信心,产生严重挫败感,万念俱灰下便采用极端的方式进行维权。屡见报道的一些农民工维权事件触目惊心,比如采用自残、静坐绝食、跳楼等方式进行维权等。在这个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一些事件如果处理不及时,往往会因为自媒体的迅速传播,酝酿演化为大规模的社会突发事件,甚至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进行利用,影响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所以,对农名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力度应不断扩大宽度和深化广度。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需要各个部门之间联动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规范的检查,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用工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社会保险部门应对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为农民工购买各类保险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核对,限期缴费,不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严厉处罚。劳动仲裁部门应对各类劳动纠纷案件依法登记受理,不推脱,同时严格依法调取各类证据,不能增加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依法酌情衡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对证据保存的不平等性,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受到劳动纠纷案件后,应严格依法依规审判,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制度,判后不履行的依法移交执行,对用人单位规避执行的,依法严厉打击。立法部门要对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关于劳动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尽快进行修订,结合实际,让现实需要推动诞生新的法律制度。“咬”定欠薪不放松,即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更应便民、利民,不应以复杂的程序人为增加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对于有歧义的法律条文要尽快作出修订或者解释。对于欠薪的仲裁、民事、刑事案件,仲裁机构和法院必须要快立、快裁、快审、快结、快执,要让劳动者在法律维权路上可以昂首阔步。(水城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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