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吴桃律师承办的为刘XX容留他人吸毒罪提供二审辩护一案,获法院从轻改判。
被告人刘XX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刘XX对该判决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从轻改判。由于刘XX未委托辩护律师,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规定,指派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桃担任刘XX的二审辩护人。
吴桃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刘XX的辩解,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吴桃律师认为刘XX容留他人吸毒次数系本案争议焦点。虽然刘XX曾供述容留他人吸毒高达十九次,但刘XX当庭翻供,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印证的仅有八次。对于其余十一次,除刘XX的供述外,则无其他证据证实。鉴于刘XX的供述属于孤证,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在无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刘XX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只能认定为八次。而原审法院仅凭刘XX的供述就认定其容留他人吸毒次数为十九次,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吴桃律师据此起草了辩护词,充分与二审承办法官交换了辩护意见。最终,吴桃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对刘XX的量刑部分,改判刘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系刑事辩护全覆盖下的法律援助案件,吴桃律师在本案中秉着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和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担当,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最终起到了良好的辩护结果,让受援人切身感受到法治的公平与正义。(江安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