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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金”废水直接排放,一男子污染环境被判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若昕  日期:2020/6/22 字体: [大][中][小]

    环境污染问题,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一直以来,梅河口法院都在通过各种措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

    案情回顾:

    被告人赵某某系梅河口市水道镇居民,曾在某金矿工作。2013年至2015年12月,赵某某利用碾压机、粉碎机等设备粉碎金矿石数吨,并使用水银从中提炼黄金。在生产期间,赵某某将提炼黄金产生的含重金属汞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事先挖好的无防渗漏渗坑内,最终进入自然水渠,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含有重金属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试问,谁还没个暴富的梦想呢?

    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违法犯罪,向你敞开怀抱的就不是财神爷的金元宝,而是监狱的大门。

    同时,小编也要提醒大家: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新时代催生新策略,新策略领航新征程。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也日趋复杂化,围绕回应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这一中心,梅河口法院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推动参与和规范保障作用,以“庭所共建”为起点,凝聚多元力量,落实部署安排,打造新的、更好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妥善处理群众利益诉求,为创造平安梅河口、法治梅河口建设作出更大贡献。(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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