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问题,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一直以来,梅河口法院都在通过各种措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
案情回顾:
被告人赵某某系梅河口市水道镇居民,曾在某金矿工作。2013年至2015年12月,赵某某利用碾压机、粉碎机等设备粉碎金矿石数吨,并使用水银从中提炼黄金。在生产期间,赵某某将提炼黄金产生的含重金属汞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事先挖好的无防渗漏渗坑内,最终进入自然水渠,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含有重金属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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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向你敞开怀抱的就不是财神爷的金元宝,而是监狱的大门。
同时,小编也要提醒大家: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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