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电子数据证据亦可维护权益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哈尼马特  日期:2020/6/30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肯某某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诉被告高某某支付劳务费4000元。

  承办法官庭前阅卷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开庭当天被告迟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看到被告不到庭,原告的证据无法站住脚跟,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确认被告的住处,决定采取巡回开庭的方式。最终通过面对面举证质证,被告对事实没有异议,对证据予以认可,且同意调解,双方达成了在今年10月1日之前支付劳务费4000元的调解协议。该案通过巡回开庭既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又方便了当事人应诉,更是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法言:如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是经由本人发布?如何鉴定聊天记录的真伪?只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聊天记录,事实被歪曲了怎么办?随着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被认定为法定证据,从而引伸出了许多问题。

  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证明效力较弱,如果能够与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证据连条证明事实情况也是可以的。《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收集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要认定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要证明对方即是本案的当事人。其次,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当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这样才会增加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作者单位: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 )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暂时没有内容!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