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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欣:追求业绩可理解,奇葩惩罚不可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永欣  日期:2020/7/18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因业绩不佳,悟空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业务部的7名员工接受了一项新惩罚:吃辣条。结果辣条下肚,7人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其中还有2名女员工被送医,一个月后一员工却被公司要求离职。之后记者调查发现,这种“死神辣条”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包装上所有相关信息都是假的,但是这种三无产品却被公司购买作为惩罚道具,如此“企业文化”引发了人们的强烈谴责。

    通过网上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现在很多企业都存在处罚业绩不达标员工的现象,处罚手段也是花样百出。例如下跪,扇耳光,体罚喝调兑饮料等等,全然不顾是否会伤及员工的人格尊严乃至健康。

    在这些惩罚手段背后,反射的是有关企业对相关法治制度的漠视。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即使惩罚制度已经征得全体员工的认可,但若违背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公司也不能免责。

    企业为提高公司发展,激发员工潜力可以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绝不能伤害员工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支持,践踏员工尊严和权利的“企业文化”下的员企关系是紧张而脆弱的。

    企业追求业绩无可非议,但决不能没有底线,奇葩惩罚更是要不得。懂得尊重才是企业能永葆活力的关键。企图通过进行简单粗暴的惩罚来解决问题,是管理的严重缺失,更是对法制的漠视。(薛官屯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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