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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法院宣判一起涉恶团伙寻衅滋事案 主犯最高获刑七年十个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宋珊珊  日期:2020/8/2 字体: [大][中][小]

宣读判决书

宣判

  7月30日上午,陆川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涉恶团伙寻衅滋事案,涉案人员陈某、陈某荣、吕某锋、李某富、陈某贵、罗某、陈某君、罗某斌、钟某宇、陈某权(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共十人,陆川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以陈某为首的九名被告被分别关押在博白县看守所、陆川看守所,陆川法院以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开展此次庭审活动。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陈某多次纠集团伙在陆川县横山镇村路旁,对进出村路的运输石料自卸货车打砸或撒铁钉对货车轮胎进行毁坏,逼停货车后,拿水管通或木棒威胁勒令司机交过路费,有所抵抗的司机还会被扇耳光、拳打脚踢。短短两三个月,发生八起类似的恶性事件。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聊天记录、转账信息、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付某到公安机关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吕某锋、陈某荣、罗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

  经庭审调查、质证,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纠集寻衅滋事犯罪6次,违法行为2次,损毁财物价值34011元;陈某荣参与犯罪5次,违法行为2次,损毁财物价值32126元 ;吕某锋参与犯罪4次,违法行为2次,损毁财物价值30066元;李某富参与犯罪3次,损毁财物价值5830元;罗某参与犯罪2次,违法行为2次,损毁财物价值3945元;陈某贵参与犯罪2次,违法行为1次,损毁财物价值8594元;陈某君参与犯罪1次,损毁财物价值10556元;罗某斌参与犯罪1次,损毁财物价值2051元;钟某宇参与犯罪1次,损毁财物价值2051元。

  另查明,陈某荣、吕某锋、钟某宇、李某富、罗某等人经常在主犯陈某家吃住,帮陈某办事,打砸过往货车是主犯陈某提出并安排的。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所有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达个人目的,纠集他人多次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陈某荣、吕某锋、李某富、陈某贵、罗某、陈某君、罗某斌、钟某宇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陈某、陈某荣、吕某锋、李某富、陈某贵、罗某、陈某君、罗某斌、钟某宇结伙作案,在陆川县横山镇周边区域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三、被告人吕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四、被告人陈某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五、被告人李某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被告人陈某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七、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八、被告人罗某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九、被告人钟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作者单位:广西陆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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