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们的广场舞争霸,
向来是不出兵刃不见血的“大场面”,
而当奶奶们将“舞台”变成“武台”,
斗舞变成斗“武”,
场面也是一样的难以控制!
原告苑某,1935年生人,经常在海龙镇某修理部对面的垃圾堆捡拾垃圾“搞点零花”;被告张某,1967年生人,是负责上述区域清扫工作的环卫工人。
就这一片地,
你也捡,我也捡,
一来二去,
两人便结了“仇”。
某天,
张某看着苑某又在这捡垃圾,
心生不满,
遂用铁锹将苑某右手手背打伤,
后苑某被送往梅河口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
而张某只同意给付500元医疗费,
其余部分张某拒绝赔偿,
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
此次案件中,双方均存在过错,苑某在捡拾垃圾过程中,与收拾垃圾的张某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最终导致苑某致伤,双方均构成侵权,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张某给付原告苑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858.01元;并驳回原告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本案中,双方本是各司其职,互不打扰,当出现矛盾时应理性处理,而不是发生争执、争吵甚至厮打。古人云:“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遇事三思而行,不要给自己和家人留有遗憾。(梅河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