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仍低价收购。近日,柳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7月初,叶某以350元的价格在一名男子处收购了一辆电动车,并从该男子口中得知该车是盗窃所得。后叶某为了牟利,在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又陆续以300至550的价格从该男子及另一名男子手中收购了五辆电动车。收购电车期间,叶某已知晓该六辆车都是盗窃所得。
经认定,上述六辆电动车共价值7190元。
法庭上,法官问起叶某收购电动车后如何处理时,其表示,收购后已将该六辆电动车以每辆800元的价格出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仍予以收购,价值共计7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综合全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不要认为没有亲身参与盗窃等犯罪行为,仅仅收购赃物就不违法,贪图便宜、收购赃物的行为对盗窃等源头犯罪起到了支持、鼓励作用,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