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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就能离婚了是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陶铸民  日期:2020/9/13 字体: [大][中][小]

  婚姻是一种常见又特殊的社会契约关系,在法律上它以婚姻登记为起始,以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调解生效为终结。在这过程中,我们又以登记离婚为常态,诉讼离婚为特殊。

  在法律上,并非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就会直接进行离婚判决,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都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上述这五项中,判决离婚适用最多的可能就是第四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了。可是什么算作“分居”,怎样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你真的清楚吗?

  同屋分房居住是不是分居呢?

  李女士与张先生结婚之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故在同一所房屋内分房居住两年,后李女士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先生解除婚姻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分居两年吗?

  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是不能认定分居满两年的,婚姻法及《民法典》对于这款规定旨在认定夫妻两人在婚姻生活中已经客观割裂亲密的联系,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而在李女士的案件中,双方仍然共同生活,甚至共同抚育子女,仅仅是处在同一个房屋的不同房间,所以是不能够符和法律对于“分居”的认定。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这种情况都不符合,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知道为标准,而应该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依据。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

  外出打工算不算“感情不和分居”呢?

  王先生与刘女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经济困窘,为此王先生办理了出国劳务,去往国外打工一直未回,两年后刘女士起诉至法院,以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那么王先生出国打工超过两年是否算作“因感情不和分居”呢?

  一般来说,因出国打工并不能算做“因感情不和”,现代社会分工不断细化,人口流动空前繁荣,在具体生活里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均可能造成夫妻双方在异地居住的情况,但空间的距离不能认定夫妻双方完全不能履行婚姻义务,所以直接将所有分居情况都认定为“因感情不和离婚”是片面而违背法律规定的。

  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或其他证据来证明。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之一,仅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情节之一,并不能让夫妻关系自动解除。

  有些夫妻相隔一墙,但早已同屋异梦;

  有些夫妻相距千里,却情思不断。

  野史中记载,司马相如远赴长安与卓文君两地隔绝,遂生情变,故卓文君遣人送词于司马相如,“一别之后,二地相悬,只说是三四月,又谁知五六年。七弦琴无心弹,八行书无可传,九曲连环从中折断,十里长亭望眼欲穿 ……”司马相如看着诗句回想昔日夫妻二人患难相随的恩爱日子,与卓文君重修于好,白头偕老。
  
  在这里,也想把这首词送给感情波折分居生活的夫妻,希望能够前嫌尽弃,花好月圆。(作者单位:梅河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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