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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你闹大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哲明  日期:2020/10/14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徐某是如何寻衅滋事的?我们一起看一看!

  案情经过:

  2018年1月某日17时许,徐某受孙某指使,与孙某、张某、隋某、夏某等人采取堵门、聚众起哄等方式阻止某集团员工向其集团承租的楼市房内搬运家电。双方在门市房门前争执达3小时,造成某集团员工郭某、岳某受伤。公安机关出动50余名警力、多辆警车进行处置,现场上百名群众围观,影响正常交通,围观群众将此事通过快手小视频、微信朋友圈等形式在网络传播,形成网上不良影响。2020年7月28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通化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超越法律无理取闹,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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