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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圆:年龄不应成为犯罪的保护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孟圆  日期:2020/10/1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消息引发了热议,根据提交审议的草案,拟将最低刑责年龄从14岁下调到12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不仅是对民意的一种呼应,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约束和教育。

    近年来,一些类似的案子,犯罪分子由于年龄原因得不到严惩,让很多人感到愤怒。比如辽宁大连一位13岁男孩将同小区一位10岁的女孩杀害之后,因为没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只能收容教养;金川县13岁的少年,为抢夺路人的手机而将汽油泼洒在其身上,随后掏出打火机将其严重烧伤。这些犯罪是不争的事实,却又因为年龄原因免除了刑事责任,这让很多人难以接受。而拟修订的草案,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惩戒并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有人可能会说,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青少年儿童,会不会太过分了?他们还是个孩子,他们还有美好的将来,他们还能通过教育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然而犯罪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逍遥法外的青少年,我们能相信他们长大之后,改过自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为社会贡献出应有的力量吗?如果他们不能改正错误,那将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当然,单纯刑责降龄并不能减少“熊孩子”犯罪。很多孩子走向犯罪道路,和成年人的失职有极大关系。比如家长极端不负责,任凭孩子混社会,接触模仿不良行为,最终酿成大祸。这种说法当然有一定道理。但“家长疏于管教,熊孩子身世凄惨”,决不是刑责不降龄的理由。

    不过,我们也看到,这次拟议中的调整并没有将最低刑责年龄直接下调到12岁,而是在特定情形、经过特别程序才能下调。这两个“特”是要表明,下调还是属于个别行为,是针对恶劣犯罪进行的精准打击。毕竟,年龄和心智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因人而异,还不宜搞“一刀切”。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除了惩治之外,预防和震慑的功能也十分重要,这次拟议中的调整,就是要告诉大家,年龄,不会也不应成为犯罪的保护伞!(河北省泊头市齐桥镇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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