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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依法严惩零容忍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何博伦  日期:2020/10/29 字体: [大][中][小]

  毒品被称为“万恶之源”,于某就曾深受其害,2019年1月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9年12再次因涉嫌容留吸毒罪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然而,作为累犯的于某并未认清毒品的危害,反而从一名毒品受害者演变成了一名毒品传播者,更将毒手伸向了未成年人。2018年6月起,于某陆续将冰毒出售给韩某、英某、张某、朱某、陈某(均为未成年人,其中年纪最小的吸毒者仅有13岁),并容留五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的于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避免青少年受到毒品的诱惑和危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二条对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犯罪案件做出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多发,吸毒人员低龄化特征显著,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诱惑,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进而诱发侵财、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很大危害。通化县法院希望通过此次案例分析再次向家长、学校乃至社会敲响警钟,做好监管、宣传教育工作,多方给予关爱,以防未成年人走上歧路。(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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