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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抚恤金之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卢晶  日期:2020/11/19 字体: [大][中][小]

  不久前,刚遭遇了丧夫之痛的陈某,迎来了一场官司,可谓是旧愁未解又添新愁。原来,这场官司竟因亡夫20万元的死亡抚恤金而起,这笔钱到底该自己享有还是由继子女享有?陈某为此困惑不已,故诉诸石屏县法院。该院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案由对此案进行了立案受理。

  案情回顾:2000年,丧偶多年的白某与陈某相识相知,双方找到了许多共同之处,决定组成家庭并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7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此前,白某与其前妻共生育三女即白某1、白某2、白某3,其中白某2于2006年去世,其生育有一子范某建、一女范某青。

  白某生前系离休教师,因病于2020年3月去世,其父母已先于其去世。在办理白某丧事过程中,陈某个人垫付了丧葬费5万元。白某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核发抚恤金、丧葬费共计20万元。对于如何分配白某的抚恤金,陈某主张扣除其垫付丧葬费后,抚恤金对其应给予多分,白某1、白某3、范某建、范某青则主张应平均分配抚恤金。因双方对上述款项的分配争执不下,陈某便将白某1、白某3、范某建、范某青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双方一度争吵激烈,原告陈某诉说着多年来照顾白某的不易,表示理应多分这笔抚恤金。被告方坚持表示不同意,必须平均分配。

  经法院审理认为,抚恤金是白某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直系亲属、配偶或者生前所抚养的人的金钱形式的抚慰,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由于抚恤金不是给死者白某的,也不是白某生前的财产,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而是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分割权利主体应为白某近亲属。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抚恤金的具体分配原则,一般均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分割。鉴于考虑到陈某现已年迈,无劳动能力,且其在白某生前已尽到相应的扶助义务,故应当对该笔抚恤金给予多分。此外,白某的丧葬事宜系陈某办理,分配时应扣除其办理丧葬事宜的垫付费用5万元。故案涉抚恤金及丧葬费由陈某某分得125034元(含应扣除的丧葬费50000元在内),白某1、白某2各分得25000元,范某建、范某青共同分得25000元。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对判决结果表示支持,一审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近亲属发给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丧葬费、抚恤金均系公民死亡之后发生的,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其中,丧葬费是对死者死亡后的丧葬事务支出的一种经济帮助,用以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抚恤金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家属,是对死者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故抚恤金不是遗产,而是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及份额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实践中通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分割。(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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