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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疆首批侵害消费者权益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你有关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春光、杨一帆  日期:2020/11/29 字体: [大][中][小]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质量安全等期待越来越高,消费形式越来越新颖,新类型的消费纠纷不断涌现。11月24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三名法官+四名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依法分别公开审理涉及被告人颜某、周某、马某的三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该三起案件是全疆首批侵害消费者权益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颜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颜某从事凉皮生产经营期间,在其生产加工的凉皮中掺入硼砂以达到让凉皮口感劲道、不易断的目的。2019年8月6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颜某经营的味饭馆凉皮进行抽样并送检。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在被告颜某生产经营的凉皮中检出含非食用物质硼砂270毫克/公斤,并在现场查获袋装白色粉末状物质410克,经检验为非食用物质硼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告颜某在其自营的甘肃风味饭馆5天卖出加入非食用物质硼砂的凉皮50张,获利人民币800元。

     处理结果

     经检验,颜某在明知往凉皮中加入非食用物质硼砂会改变食物原有特性,仍然将加入砌砂的凉皮销售给消费者,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令被告颜某停止侵害并此后不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凉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金8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喀什日报》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周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周某从事生产批发豆芽生意期间,在豆芽生产的过程中加入“无根水”破坏豆芽正常生长规律,明知购买的无根水无任何可安全食用标识,使用“无根水”生产的豆芽食用后对人体可能造成损害,仍然予以添加生产并大量批发销售流入市场获利。

     2019年11月4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周某豆芽生产作坊查获待销售豆芽7.4吨,价值18500元,当场扣押“无根水”220克。被告周某在收到停业整改通知书后停止生产,但仍将尚未出售的使用“无根水”生产的豆芽继续销售流入市场。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某生产作坊生产的豆芽进行抽检,检出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该处当场扣押的标识为“无根水”透明液体进行鉴定,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物质,且有案件线索移送函、公告、被告相关信息、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封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专业部门出具的关于4-氯苯氧乙酸钠的农药属性及对人体危害性答复函称: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物会在人体内的累积,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产生蓄积危害。如致使儿童发育早熟,导致女性生理周期发生改变,对人体有致癌、致畸的作用,即使有些危害不会在短时间内出现,但是长久沉积必然会给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处理结果

    被告周某生产、销售加入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豆芽7.4吨,明知豆芽作坊在停止营业期间,仍继续将查扣的豆芽大量销售流入市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最终判决:责令被告周某停止侵害,此后不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豆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185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喀什日报》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马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起,被告马某在其经营的疏勒县祖爱豆腐加工厂从事生产销售豆芽期间,在豆芽的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水”,破坏豆芽正常生长规律,明知使用的“无根水”无任何可安全标识,使用“无根水”生产的豆芽品相好且好卖,但食用后对人体可能造成损害,仍然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水”并进行销售获利。

     2019年 11月 22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马某经营的疏勒县祖爱豆腐加工厂查获预备销售豆芽 1320公斤,价值达3960元。

    处理结果

    被告马某明知使用的“无根水”无任何可安全标识,仍然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水”并进行销售获利。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马某停止侵害,此后不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豆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96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喀什日报》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决不会再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

    习总书记专门指出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没有农产品安全何来食品安全!凉皮、豆芽生产归属农产品加工环节,是百姓餐桌上经常出现的生鲜农产品,为广大消费群体所喜食。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事关民生大计、社会发展的大局。

    “民以食为天,食以为安为先”,生命于我们都只有一次,人人都向往拥有健康的体魄,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老百姓生存最基本的要求,而食物是我们能量、健康和幸福的起点。创造美好的生活依靠劳动者坚持不懈的努力,也依靠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维护。对食品安全的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系数,让我们食得安全,食得放心,法院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百姓“餐桌健康”“舌尖上的安全”肩负着重要职责。

    人民法院的判决,绝不仅仅是为单纯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本是以此类案件提醒我们每一个人,要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关乎国计民生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共同维护好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今年以来,喀什中院严格落实自治区高院“1+N”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以司法之力净化消费环境,让消费者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喀什中院审理的此批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快审、快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自律,为广大百姓 “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喀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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