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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宇晴:动物保护立法刻不容缓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宋宇晴  日期:2020/11/30 字体: [大][中][小]

    今年以来,虐待动物事件并不鲜见。男子用开水“虐猫”,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范源庆虐猫事件等事件,触动着我们的内心。虐待动物,似乎正在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

    究其原因,存在一部分在社会中缺乏存在感的人,遇到挫折时无处发泄,只能通过虐待动物这种较为弱小的对象来发泄负面情绪,找寻自身的存在感。其次,有的人因为多重因素而形成了较为变态的心理特征,以虐待取乐,人格扭曲,缺少良知和共情之心,缺乏道德伦理感,暴力对他们来说是用于满足自我需要的手段与工具。

    正如叔本华所说:“对待动物残忍的人,对待人也必不会仁慈。”如果放任这种虐待行为,它很可能由此上升为人际暴力犯罪。有调查显示,家暴、性侵害、虐待他人等犯罪者曾有虐待动物行为的比例较一般人高很多。如果放任这种虐待动物的行为,会造成极大的社会隐患。

    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相关法律体系应该得到完善。此事件中虐猫的男子,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只是去了一趟派出所、写了一份保证书。我国虐待动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拟设立的一项罪名,该罪名最高可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基于种种因素,该项立法存在许多争议,一直没有落地。

    其他一些国家,将虐待动物行为利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制。在美国虐待动物会被视为联邦重罪,日本也实施有动物保护法,对虐待动物的行为处以相应罚款和有期徒刑。

    随着社会上虐待动物的现象增多,出台相关法律,对虐待小动物的行为进行严惩,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这样才能为保护动物以及遏制不道德虐待、虐杀行为的发生提供有据可循的途径与渠道。

    “上帝所创造的,即使是最低等的动物,皆是生命合唱团的一员。”生命皆平等,保护动物,人人有责。(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纸房头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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