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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达:开具证明需担责,妨碍司法要严惩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许文达  日期:2020/12/2 字体: [大][中][小]

    一名退休职工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人身损伤,该职工经诉讼向肇事司机索赔案件中,提出了误工损失数万元的主张。经查,这名职工在退休之后,并没有从事有关劳动。其为能在交通事故中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让一家企业为其出具了因伤病休数月的误工损失虚假证明。最终,这名退休职工和出具证明的企业受到了处罚。

    现实生活中,人们由于受伤需要证明误工损失,因购房需要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都需要由用人单位出具包括收入等在内的相应证明。有的单位碍于这样或者那样的面子与关系,会根据要求人提出的一些不合实际的请求,出具远远高于其实际工资收入的证明,有的甚至是子虚乌有的误工等证明,人们把这种虚假证明抨击为“人情”证明。

    有的单位认为,为相关人员出具类似收入等方面的证明,既难以推辞,又是顺水人情的小事。殊不知,这类所谓的“人情”证明,存有诸多的法律风险。例如,单位为员工争取所谓的利益,出具的收入证明远远高于实际收入,而自身又没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明确约定工资金额。今后,员工若持盖有单位印章的收入证明,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就有可能因昔日的“人情”而吃哑巴亏。又如,单位为没有劳动或劳务关系的人员向司法机关出具有收入的证明,会因提供虚假证据惹来麻烦,面临法律惩处的严重后果。

    单位在为员工开具证明这件事上,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做到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同时,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加强管理,做好相应的登记备案工作。(南皮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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