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方圆普 法详细内容
打击“碰瓷”有法可依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芒果  日期:2020/12/15 字体: [大][中][小]

    “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以前,对于“碰瓷”这种违法犯罪仅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笼统规定进行处罚,但实际生活中,因“碰瓷”作案手段隐蔽,花样翻新,很多违法犯罪情形都无法简单适用以上三个法律法规,且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导致很多“碰瓷”因找不到处罚依据而“逃之夭夭”。

    顺应社会发展和法制进步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区分了两类常见“碰瓷”行为:一类是诈骗类,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另外,《意见》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意见》还强调,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碰瓷”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意见》的出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司法正义的形式彰显。它对“碰瓷”区分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和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操作性,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