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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健:创业贷款屡屡爽约的“真相”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余健  日期:2021/1/30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为使国家扶贫(持)资金发挥最大作用,各地相继出台了创业贷款优惠政策,我县针对待业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等对象提供15万元的免息贷款(3年内),第三人(公职人员)提供连带担保。免息期过后,若不能一次或分期偿还本金的,借款人及担保人按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本是绝佳的帮扶措施,却因诸多原因致使贷款未能按期归还,诉讼纠纷激增。特根据审判实务经历 ,试将常见的几种情形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归纳分析,以供各界参考,进而推进诉源治理,最大程度避免该类纠纷再产生。

    一、实际用款人无借款资质,借他人名义顶替向银行贷款,免息期满后,实际用款人无力给付借款人相应资金偿付银行,银行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的情形。该类纠纷,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精神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情况下合同法律关系只存在于放贷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判决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形:实际使用人同意还款或借款人有证据证明该笔贷款系他人使用,且放贷银行同意由实际使用人偿还的,视同债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承受,应判决由实际用款人偿还,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亦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依照合同约定向放贷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后,借款人可凭其与实际用款人间的协议或其他约定等相关证据主张实际用款人向其偿付,担保人可向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追偿。

    二、具备资质的借款人向银行借款,第三人提供担保,所借款项由借款人本人使用,但用途非为创业开销,仅是日常消费的情形。该情形主要系因借款人贪图享受、肆意挥霍三年内无息创业贷款用于消费,期满后无力偿还严重失信所致,是否属于骗领、套用国家资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联合查证,并视情况予以公布或追究责任,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三、公职人员作为担保人,借靠他人名义向银行借出款后,担保人实际用于其他消费的情形。如:购车、买房或日常消费等。该情形与第2种情形相似而有别,除应采取上述措施外,公职人员的对应主管单位、组织、纪律部门应当予以相应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置。

    孔子《论语·为政》有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和标尺。违反诚信原则,既在道德层面不齿于人,更违背了法律精神,所涉人员亦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各主管部门应该在今后的贷款审批工作中鼎力协作、联防联控,严格把好审批关卡,从源头上堵住该类纠纷的激增。

    失信于人,必失信于己。各自主创业者,要根据自身实际,理性选择无息创业贷款,一旦无力偿还,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被纳入失信名单,生活、就业将雪上加霜。各公职人员提供担保,应谨而慎之,即便提供担保,也应综合考量借款人的日常信誉度、偿还能力等,不做面子担保、义气担保,更应认真检视自己,避免见缝插针谋取私利,否则将可能被“拖下水”,甚至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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