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德江县公安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县安监局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
1月31日,德江县公安局长丰派出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该乡安监站等部门集中销毁300余件烟花爆竹。
当天,工作人员在长丰乡辖区一烟花爆竹零售点检查时发现,该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300余件。民警询问得知,吴某为谋取利润,从遵义市某县购买烟花爆竹300余件,1月15日从该县运输至店中储存待售。
发现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某作出了批评教育,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其当场整改,并联合长丰派出所、安监站将该点超量储存的300余件烟花爆竹搬至安全区域内进行集中销毁。
我县相关执法部门将继续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精神,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律指引: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我国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对于私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会受到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私存数量较大的,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
因此,私存烟花爆竹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本罪处罚。(德江县公安局长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