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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签了字就要还钱?不一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门凤娇  日期:2021/2/3 字体: [大][中][小]

    手持欠条信心满满的来起诉,却被法院驳回,殊不知是欠条本身出现问题阻挡了维权之路。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对欠条中实际欠款人的认定问题,最终因实际欠款人与欠条上签字的人不一致,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某建筑公司承揽我市某建筑工程,案外人王某为该项目的经理,组织管理施工上述工程,张某在上述施工过程中受王某委托负责相关工作。李某曾在工程期间为张某开铲车,期间工资一直未结,经计算共计70000元,张某为李某出具欠条。后张某给付李某部分工资,但至今仍欠36000元,经多次催要未给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36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其也是为该建筑公司打工,并且原告李某曾与案外人在2017年共同起诉过该建筑公司。针对李某提供的欠条,张某表示不认可,并提交由被告制作的盖有工程项目章的工资发放表、原被告的谈话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材料等相关证据,证实其并不承担偿还义务。

    案涉欠条中,被告签字处并没有写明欠款人。根据我市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聘用合同,证实被告张某的身份是建筑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原告主张的36000元工钱是在建筑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中产生的,建筑公司才是实际欠款人,被告的签字仅仅是证明人或经办人,而不是实际还款的义务人。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欠条中被告张某的签名仅起到证明作用,被告不具有偿还该债务的主体资格,故依法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360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上述案例中,并非是被告张某拖欠了原告李某工资,涉案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于原告李某和建筑公司之间,张某仅为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且本案原告曾与案外人共同起诉建筑公司索要拖欠工资,故原告乃明知建筑公司是实际欠款人,仍然起诉欠条上的建筑公司工作人员,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对于此类名义欠款人与实际欠款人不一致的的案件,法院不会仅凭欠条表面上的表述认定债权债务关系,而会审慎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确认真实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欠条是当前经济社会中很常见的一种结算凭证。不少人认为,只要欠条上有欠款人、被欠款人、钱数、时间和欠款人的签名就万事大吉了,而事实并非如此。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原因,名义上的欠款人与实际欠款人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即使是在欠条上签字的人,也不一定承担还款责任。因此,书写欠条一定要做到明确、规范,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风险,维护各方债权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河北省沧州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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