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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讲法典”(二)民法典物权编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邱薪宇 张小瑞  日期:2021/2/5 字体: [大][中][小]

    2月1日的“庭长讲法典”专题宣讲第二讲中,法官从物权编法条的增添与删减入手,讲解法条改动背后的法理以及现实意义,并就物权编中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进行了重点解读。同时,对物权编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等亮点内容进行了细致解读。

    案例解读

    张三丧偶后独立抚养子女长大,晚年张三与年纪相仿的离异人士李四再婚,彼此亲密无间。张三因身体欠佳,担心自己过世后李四无房居住,便自书遗嘱:我死后,女儿继承我所有的房屋,李四有生之年对该住房享有永久居住权。张三过世后,女儿对外出让该住房要求李四搬走,李四应当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即李四可根据张三所留遗嘱主张自己对房屋的居住权。

    亮点法条解读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条删除了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赠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遗产的物权变动时间都是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受遗赠人自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时取得受遗赠物的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本条为新增条文。是关于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该条与我国《海岛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相同,为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明确依据。

    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条款效力】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关于流质条款效力的规定在表述上发生变化。流质(也称绝押)是转移质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流押条款的,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质押权依然成立,因而只能依法就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使债务得到清偿。原来的规定容易让人产生质押权无效的歧义,修改后的表述更准确。(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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