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投资失败悔不当初,谎称借款惨遭败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门凤娇  日期:2021/3/18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很多人投资理财的意识也随之增强。适当的投资不仅可以增加个人财富,还有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市场活力。然而很多普通老百姓获取投资信息的渠道匮乏,在投资理财的取舍上缺乏专业性,往往亏损严重。黄骅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委托朋友帮忙理财,结果亏损后谎称投资款为借款,欲通过法院追回损失,最终败诉。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刘某通过陈某了解到MFC投资平台,并在该投资平台上注册了账户。随后,刘某向陈某请教平台操作问题,并通过微信、飞马钱包、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给陈某转账共计69万元,要求其帮忙购买理财产品。因陈某缺乏投资经验,帮刘某购买的这些理财产品亏损严重。刘某为了追回损失,谎称投资款为借款,到黄骅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归还69万元借款及利息。

  黄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给被告陈某转账69万元的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双方有借贷的合意;(2)出借人将借款款项已实际缴付借款人。本案中刘某仅能提供转账凭证,未能出具陈某所书写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无法证实刘某与陈某就借贷达成合意以及刘某向陈某转款性质为借款。故原告刘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终,黄骅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款与投资款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在法律上也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投资亏损只能“自认倒霉”;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借来的钱是一定要偿还的。本案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直接证明该笔经济往来的法律性质。原告仅提供银行转款凭证的证据且对借款的时间、地点、用途等细节语焉不详,而被告陈某提供了双方之间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足以认定陈某仅为投资介绍人且涉案的69万元为投资款,并非原告所称的借款。刘某以虚构债权为基础请求被告返还69万元借款及利息,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面对类似的经济纠纷,法官建议:一是与他人有经济往来时必须明确资金性质,规避商业风险,最大程度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二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进行虚假诉讼。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会严重破坏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一旦涉嫌虚假诉讼,轻则罚款,重则判刑。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