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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姝怡:让校园性侵害“逃无可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辛姝怡  日期:2021/7/20 字体: [大][中][小]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9月1日起实施,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其中明确:将防止学生欺凌、防止校园性侵害纳入专项保护。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大幅下降,严重暴力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情况持续好转,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虽然增幅放缓,但依然多发、高发,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一是对被害人救助机制的欠缺。无论是对身体伤害还是对心理伤害的治疗,对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庭而言都是沉重的负担。二是相关教育的缺乏。部分家长、学校和相关社会职能部门对性知识、法律教育普及不到位,未形成合力。三是当前环境的影响。网络、视频媒体对不良行为的传播速度快,相关职能部门对网络媒体中宣传的不良信息监管不得力,导致互联网被有些人认为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因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一、完善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

    要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制定全国性的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律。对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具体罪名的规定上,规定更重的刑罚,将负有特殊责任人员对受其保护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单独规定为一项罪名,即使其行为没有违背被害未成年人的意志,也应当予以刑罚处罚。

    二是建立对性侵害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和管理机制。在现有刑罚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对性犯罪人的处遇和管理,在犯罪人服刑时对其进行性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性道德观。对于多次实施性犯罪的刑满释放者,给予适当的宽容,但有关机关有必要把他们以前犯罪的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告知周围居民。

    三是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机制。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自身权益。建立专业心理机构开展疏导和治疗,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为主导,对现有的心理辅导和治疗的机构、场所及其人员进行整合,为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充足的心理治疗服务平台。

    四是家长和学校形成教育合力,加强教育工作。父母要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性知识教育,教育子女增强安全自护、自觉守法意识,要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和教育;学校、幼儿园要做好对学生的性知识教育和法治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编撰各阶段学生使用的相关教材,保证每学期有一定的课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定期组织对包含学校老师在内的教职员工的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培训。

    五是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公检法等部门要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能力,建立合法、科学、有效的办案机制;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影响到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不良公共娱乐场所、网络宣传环境的监管力度,切实净化未成年人成长外部环境。

    性侵未成年人是应当彻底铲除的毒瘤,只有聚集全社会的力量,才能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筑起最坚实的屏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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