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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盗窃成瘾 毁人车窗被依法严惩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一然  日期:2021/7/22 字体: [大][中][小]

    车辆沿路停放,一夜之间车窗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洗劫一空。近日,黄骅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代价。

    事情经过还要从去年说起,某日凌晨,张某携带手电、手套等工具,驾驶摩托车从住所处出发,准备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行至一小区附近,张某将摩托车停放在该小区西门马路对面的树林中,后沿大街西侧便道向北步行,用携带的手电对沿路停放的车辆驾驶室进行照明,寻找作案目标。在某处道路交叉口附近,张某先后砸坏三辆车的玻璃,盗窃车内财物金额达两万余元。早在2016年被告人张某就曾因毁坏车窗盗窃他人财物而锒铛入狱,2017年7月刑满释放后,张某仍不思进取,选择“重操旧业”,继续使用相同的手段,携带破窗工具砸毁他人车窗实施盗窃,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2021年4月,检察机关以张某犯盗窃罪向黄骅法院提起公诉。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且已退赔给被害人损失21000元,综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予以采纳。黄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受害人损失265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盗窃数额为21000元,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在本案中张某于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被告人张某要将其盗窃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使用手电砸毁车窗实施盗窃,给被害人车辆造成了损坏,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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