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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震:浅析巡视巡察机构人员与监察官的关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郭震  日期:2021/8/27 字体: [大][中][小]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官法》。与身边不少巡察机构的人员探讨,“监察官包不包括巡视巡察机构的人员?”

       笔者认为,监察官不包括巡视巡察机构的人员。根据《监察官法》第三条规定:“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巡视巡察机构是党的组织机构,不具备行使监察权的条件,因此监察官不包括巡视巡察机构的人员。

    但是,巡视巡察机构的人员并不是不能成为监察官。《监察官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所以,不光是巡视巡察机构的人员,只要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都有可以成为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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