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律咨询刑法类详细内容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非法收购、出售野生梅花鹿制品被判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曹茹  日期:2021/12/2 字体: [大][中][小]

    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闯某、高某因非法收购、出售野生梅花鹿制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被判处刑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闯某与高某现住吉林省珲春市,经营着河鱼店,为了增加收益,2020年7月闯某明知王某(另案处理)非法猎捕野生梅花鹿,为谋取利益,与王某商定收购野生梅花鹿制品(鹿肉、鹿心、鹿尾、鹿鞭)的价格后,于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共7次收购野生梅花鹿肉、鹿鞭、鹿心、鹿尾,之后,闯某与高某将非法收购的野生梅花鹿制品以驯养梅花鹿制品的名义在自家店里进行出售。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闯某非法收购和出售的野生梅花鹿尾、鹿心、鹿鞭,皆来源于偶蹄目鹿科梅花鹿,梅花鹿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闯某、高某无视国家法律,侵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管理制度,明知他人非法猎捕的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梅花鹿,以营利为目的而非法收购、出售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5千元。

    法官寄语: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坚决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拒绝食用,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梅花鹿更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对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有重要作用。在疫情防控的重要阶段,野生动物更是需要我们严加防护的,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将会给疫情防控及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发展,爱护野生动物,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