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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厚:法官与老年人权益保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2/6/13 字体: [大][中][小]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和发布,均是基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背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肩负着任务特殊,且有引领社会价值观的导向作用。2022年5月20日,全国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推进会召开,周强院长出席并讲话,足见人民法院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法官作为代表人民法院对是非曲直作出评判的裁决者,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无疑不可小觑。

    首先,法官要有尊老爱老之本心。“老吾老及人之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身为法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更应做普通公民道德操守的模范。道德看不见摸不着,却实实在在存在于我们的工作、生活之中,为每个人所感知。自法律产生始至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纠缠不清”。但对行使“法权力”的法官而言,道德标准要求之高则是非常清晰明了的。在西方,曾经把“法官”当作神一般的存在。一方面反映出普罗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冀,一方面反映出对法官道德标准要求之高。此项要求,类似于我国的“圣人”标准,最低也该是个“君子”。做如此多的解释,只是为了强调一点:尊老爱老须出于法官的本心、本性。人之初究竟是本善还是本恶,迄今争论不休。但之与法官,想来当是本善才好。如果一个法官内不敬父母、岳父母、公婆,外不敬邻家老人、前辈同事,嫌弃街巷相遇并不熟悉的老人,其是否具备尊老爱老之本心,一定是十分可疑的。王阳明以致良知为主旨的心学有言:“心者,身之主也”。要求尊老爱老是法官的本心,亦系此意。

    其次,法官要明人口老龄之现状。人口老龄化现状,要了解两个方面的状况:一是老龄化程度状况,一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状况。关于老龄化程度,2021年5月第七次人口普查发布:人口老龄化加深;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两相比对,我国老龄化严重程度可见一斑。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中国老龄协会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在京发布2021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警示教育案例显示,2021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老案件54.25万件,超九成为民事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就业权益、旅游消费、老年婚姻以及保健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方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均值得注意。之所以引用这么多已在媒体公开的关于人口老龄化的资料,意在让法官们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我国老龄化现状堪忧,老年人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再次,法官要尽保老护老之本职。公正公平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法官的职责之所在。对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法律更应特别保护。《实施意见》全面梳理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对11个方面涉老案件的审判执行提出具体要求,规划了建立健全便老惠老司法服务机制的具体做法和工作目标。总体而言,法官应当在《实施意见》的指挥棒下依法审判执行各类涉老案件。具体而言,每一起涉老案件各不相同。依法、公正、公平是基本原则,尊老、爱老、护老亦需出于本心。当年南京“彭宇案”影响深远,无论后来如何解释、说明,对人心的伤害无可挽回,对社会的侵害无可挽回,客观上造成了不利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后果,直至今日。2020年,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强调:......坚决跟“和稀泥”说不。当然,这一提法并非源于“彭宇案”,但却点出了法院在公民权益保护,尤其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失当与不足。貌似竭力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不当审判,流于为保护而保护,我老我有理亦不足取。法官们当从中有所借鉴、有所感悟,在办理涉老案件中有所担当、有所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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