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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判决撤销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葆华、刘娜  日期:2022/9/28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判决撤销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官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积极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贾某为经营超市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两间相邻商铺。合同约定,商铺为期房,交付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贾某先行支付部分房款,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因销售人员未详细介绍贾某所购两间商铺的周边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分层平面图中亦未标明有地下车库,贾某购买时也看不出商铺门前有地下停车库入口,于是贾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

    后来,贾某偶然得知所购买商铺门前是地下车库入口,入口处3米高的玻璃雨棚将遮挡住自己的商铺,对商铺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贾某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要求撤销合同,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商未对商铺门口就是地下车库入口这一影响商铺价值的重大事项进行说明,致使贾某存在重大误解,作出了不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故法院裁判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贾某返还已付购房款。

    法官说法:

    诚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和道德取向,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是个人、社会和国家得以存续发展的基础。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循诚信原则,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销售方对商品的属性等基本情况及综合信息的掌握,相对于买方而言,都绝对处于优势控制地位。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在对外宣传销售的过程中,有义务向买方如实披露商品的质量、属性等可能影响正常交易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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